成功代理雖簽訂借款合同但實際借貸關系并不成立的案件
典型案件
疑難案件
案件詳情:2017年3月12日,上海的張某與鄧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鄧某借張某200萬元,借款用途為公司經(jīng)營流動資金借款,約定了借款期限。鄧某出具借據(jù)后,張某向鄧某轉賬200萬元,張某轉賬當日,200萬元借款從鄧某賬戶又轉至上海某公司賬戶、上海某超市賬戶,而張某系上海某公司股東,張某之妻系上海某超市老板。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還款,張某訴至上海市中院,鄧某遂委托杜律師出庭應訴,杜律師經(jīng)調查認為,鄧某與張某的借貸法律關系并不成立,鄧某所借如此大額的款項自己并未實際使用,而是轉入了與張某親屬賬戶下,雖有借款合同和轉賬記錄,但無基于借貸事實而發(fā)生的流轉,其借貸法律關系并不成立。
處理結果:
法院經(jīng)過審理,支持杜律師的主張,認為借貸關系的成立不能僅依據(jù)借款合同、借條和轉賬憑證等形式要件進行認定,亦需結合借款的用途、資金的流向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親密關系等實質要件綜合判斷,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確有借貸合意,遂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客戶致謝:
感謝杜律師專業(yè)的辯護,200萬也不是小數(shù)了!我本來是應對方的要求把借款轉到對方親屬賬戶,沒想到對方竟然如此無賴,還拿著以前的借款合同和轉賬記錄要挾我還款!!幸虧在這里找到了專業(yè)的合同糾紛律師,聽我講完事實后,立馬就幫我分析出了解決思路,切入要害,果然厲害!
簽訂借款合同無力償還,以房抵債最終獲法院支持
典型案件
疑難案件
案件詳情:2015年3月,馬某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馬某出借給劉某150萬元,2016年3月到期。到期后因劉某無力償還,雙方當事人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決定終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劉某名下房產賣于馬某,將馬某之前所借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借款劉某不再償還。后因劉某反悔,以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為由拒不履行房產買賣合同,馬某經(jīng)多次溝通無效后,遂咨詢單律師,單律師認為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況,合同系雙方自愿達成,沒有脅迫乘人之危情形,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劉某應當繼續(xù)履行。
處理結果:
庭審時劉某律師辯稱,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借貸合同的擔保,該約定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而單律師則針鋒相對的指出,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非為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擔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劉某難以清償債務時,通過將劉某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給馬某的方式,實現(xiàn)雙方權利義務平衡的一種交易安排。最終法院支持了單律師的主張,判決被告敗訴,并應繼續(xù)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
客戶致謝:
很滿意這次的判決結果,現(xiàn)在房價漲的這么厲害,解除合同就等于損失,我這個問題在其他地方也咨詢了幾次,都說的模棱兩可的,也沒正面回答,都沒能解決,所以就在這里碰碰運氣,只有這家的律師能及時快速的給我解答,直擊要害,并且解答的非常詳細,十分感謝您。以后有法律問題,我繼續(xù)來找您。
交納200萬元保證金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訴訟取回保證金
典型案件
疑難案件
案件詳情:2017年1月,薛某某與A投資有限公司達成口頭框架協(xié)議,A投資有限公司承諾將位于某處的工程發(fā)包給薛某某施工,并要求薛某某先交納200萬元的工程保證金再簽訂合同??偝邪鼉r款為1億元,2017年5月前進場施工。2017年2月1日,薛某某向A投資有限公司交納了200萬元保證金。后A投資有限公司拒不簽訂正式合同,并阻撓薛某某進場施工且未退還保證金,薛某某委托黃律師代理本案。
處理結果:
黃律師接受委托后,經(jīng)研究、分析,制定好訴訟策略后代為提起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A投資有限公司退還薛某某200萬元,并賠償該款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給薛某某。
客戶致謝:
非常感謝黃律師幫我代理了這起案件,祝工作順利。
由于篇幅有限,無法一一列舉。了解更多,可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