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請求減少履行義務的一方仍有拒付或者不付款等情形,則雙方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若無證據(jù)證明對方存在其他違約行為或者過錯導致合同無法實現(xiàn)履行義務,則構成根本違約。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8日,李某與C公司簽訂《建筑材料購銷合同》,約定C公司向李某采購建筑材料,雙方約定由李某負責銷售,李某按工程總金額2%的比例向C公司支付定金。2014年5月17日,李某向A公司出具《保證書》。同日, C公司與李某簽訂《建筑材料購銷合同》。
雙方在上述協(xié)議中對付款方式與時間均做了明確約定,對甲方及乙方應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上述約定簽訂后即生效。2016年1月12日至2月26日期間, C公司未按照約定付清貨款。李某認為C公司存在拖欠貨款的行為,要求C公司按照建筑材料購銷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甲公司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貨款,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乙公司未按約付款給被告甲公司貨款,被告甲公司已構成根本違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雙方已對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但原告乙公司對該約定不予認可,并提出反訴主張該約定系甲公司單方設定的約定,該內容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原告乙公司依據(jù)該約定向被告甲公司主張貨款的行為依法應屬無權代理行為。
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協(xié)議》中關于債務違約情形的約定僅限于“原告乙公司有權以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整的金額向甲公司借款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這份條款具有優(yōu)先效力。但乙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中并未明確約定將該條款賦予甲公司,而是約定由乙公司提供擔保。因此本法院對于原告乙公司依據(jù)反擔保制度主張涉案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三、律師分析
本案中, B公司因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而導致無法如期支付貨款,構成根本違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信用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信用行為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沒有時效限制。”約定的賠償責任期限為一年。從合同的表述來看,合同約定的支付貨款期限為“一億”兩個月,即如果B公司逾期付款未及時支付貨款后,可以隨時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因此A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甲公司不能如期支付貨款后繼續(xù)提供勞務的話就構成根本違約。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愿繼續(xù)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受意外事件影響,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視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苯Y合本案情況來看,雖然B公司未及時交付資金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但B公司還是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關于A公司應不應該向B公司支付貨款的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币虼? B公司作為股東在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A公司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四、法律依據(jù)
對方當事人請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糾正,否則將承擔違約金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合同的,對方還應當向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根本違約:
?。ㄒ唬┮环焦室馔涎踊驘o正當理由拒絕履約;
?。ǘ┕室鈱贤瑯说奈镞M行毀損、滅失或者改變形態(tài);
(三)以合理的費用消除影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ㄋ模├^續(xù)交付標的物。
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違約責任是指合同負有債務一方不執(zhí)行合同的目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執(zhí)行合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對方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并且應當付給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增加損失或減少責任。”由此可見守約一方對于違約承擔責任和損失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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