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審,應當以《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guī)定的法定情形為依據(jù)。這里的法定情形包括:
依法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沒有危險,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或正在服刑期間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較輕情節(jié);不具有逮捕可能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般認為不應適用于法定情形中的情形:
(1)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而不判處死刑、死緩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2)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而不判處實刑的刑事案件
(3)依法應當判處罰金而不判處罰金或單處罰金而不判實刑、故意犯罪、重大過失犯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4)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而不判處罰金而不判實刑的刑事案件
(5)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判處管制或拘役而不判處刑法的其他情形
(6)犯罪嫌疑人沒有危險而不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不判處刑罰的刑事案件
(7)對生活無著落在流浪者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而不對其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以及其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刑事案件
(8)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有逃避偵查、訊問或者收集證據(jù)權利或者要求會見他人和調查取證權利以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時應當予以限制的刑事案件
(9)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尚未執(zhí)行完畢而又可能出現(xiàn)久押不決等情況的刑事案件適用取保候審。
四、公安機關應當向檢察院出具書面證明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可能導致的后果;
取保候審時,公安機關必須出具《公安機關執(zhí)行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情況說明》。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前,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nèi),審查批準逮捕,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需要延長拘留或者逮捕的,公安機關必須及時發(fā)出《延長拘留或者逮捕決定書》。對不能勝任羈押偵查工作的依法撤銷其取保候審資格。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待遇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