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前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有效。在未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對財產問題進行約定,一方可以隨時要求離婚,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沒有爭議的,可以協(xié)議分割財產。
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對一方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達成的財產約定,不能成為雙方離婚中財產分割的依據(jù),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只能就其約定事項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予以確認或變更。
雙方還可以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使用的工具和積累起來的生產資料
(三)從事第二職業(yè)所獲得的收入
?。ㄋ模┥a、經營使用的房屋、車輛等不動產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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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麘敋w一方所有或雙方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婚姻關系尚未成立的情形,法律對此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婚姻的
(2)有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等等。
夫妻離婚時,一方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的,調解無效的,可判決不準離婚;男女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會依法作出判決。夫妻分割財產應堅持對共有財產處理原則。
這是因為共同共有與個人共有并無不同之處,在共有財產分割時應本著有利于生產及生活原則進行處理。
共同共有中的一方與相對方在使用、管理共有財產上享有同等權利和承擔同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經營、共同勞動以及對共有財產分割享有自由處分權等等。在夫妻共有中,有必要明確雙方各自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