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性抗辯,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保證人提前解除本合同,其要求繼續(xù)履行保證合同的抗辯事由不能成立。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可以解除保證關系、重新主張,但有必要滿足以下條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1.保證人應當提供新的擔保;
2.對保證人有約定且未訂立保證合同或者協(xié)議,且其請求權內容不明確的;
3.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不明確;
4.在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繼續(xù)履行或者解除保證合同;
5.債權人要求返還或者賠償損失時不予支持,確有必要免除保證責任的。
債權人未在起訴前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保障債權與擔保物權的約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消滅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被撤銷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保證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與債權人協(xié)商變更其為債務人?為減輕自己責任,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增加債權人利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債權人仍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原債務提供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
?。?)主合同被撤銷或者沒有依據(jù)。保證人因自身原因與債權人進行了合法有效簽訂的《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有免除其權利或承擔擔保責任條款。
2.債權人未向保證人出具放棄請求確認其對主債務不能清償時,與債務人簽訂變更保證合同并要求保證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后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薄霸趥鶛嗟狡诤鬅o異議者。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其他仲裁請求權”和上述條款“不得變更或解除債務”……這些均為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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