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兩次以上(包括兩次)婚姻關系的人,同時又構成配偶的行為。所謂“兩次”,是指一個人先后與兩個以上婚姻關系同時成立。
1、有配偶者重婚的,必須有一方已經(jīng)與他人結婚。
2、有“重婚”的人,在一起共同生活超過二年以上(二女以上)或者長期不與人同居的。
3、有配偶者重婚的,其在共同居住期間,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定時間以上。
4、有配偶者重婚的,不是為了自己或雙方的家庭,而是為了使他人或自己家庭處于非法狀態(tài)。
5、重婚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領取結婚證后卻長期不與外界見面而一直處于單身的狀態(tài)。
6、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和自己仍通過男女關系同居(包括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或以夫妻關系同居(包括男式情人同居或女式情人戀愛同居)。
7、有一方與他人分別建立常住戶口和婚姻檔案,也就是婚姻檔案館或者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檔案記錄,或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薄等法律文書中均會有記錄。
8、存在重大過錯。重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衡量:一是過錯的主觀方面一般要做到罪責自負;二是重婚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應當予以彌補,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
9、過錯行為發(fā)生在一段時間內一般應予糾正;也可通過民事途徑要求解除婚約(包括同居)或撤銷其婚姻(包括合法婚后終止性關系)。
也就是說,一個人與兩個以上其他婚姻法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同時成立又構成配偶。這一點可以從我國刑法的條文中找到證據(jù)反映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