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一種刑罰,指人民法院判處罪犯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時,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第三部分對判決被告人死刑的理由進行說明,對被告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應當記錄在案。但在執(zhí)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仍然應當進行審查并通知辯護人辯護。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要經(jīng)過嚴格的審查批準手續(xù),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的,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中寫明;不需要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罪犯逃避處罰或者包庇犯罪。我們今天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被告人辯護律師的姓名、住所和聯(lián)系方式;
應當認真閱卷,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充分發(fā)表辯護意見,向被告人說明辯護的目的、理由。律師事務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將被告人的相關信息通知被告人家屬。律師事務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案件有關材料轉有關機關辦理。
2、辯護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見證,同時應當向被告人出具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件;
在會見中,辯護律師還應當向被告人出示有效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會見證,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權利。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還應當與被告人談心里話,了解其所面臨的具體危險和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以及被告人能否積極地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等情況。
如果對被告人構成犯罪,且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準許會見。會見時,被告人可以提出辯護意見或者提出其他要求。會見時被告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辯護意見的,應當中止會見。在會見中被告方可以向辯護律師提出回避要求。
3、辯護律師應當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后,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材料;
犯罪嫌疑人不能到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在場的情況下,將本案材料抄送看守所或者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前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在開庭審理前,辯護律師還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等方式聽取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并對這些人員的辯護意見進行復核。在開庭審理后,律師才能提出書面辯護意見。對于辯護律師提出對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被告人無罪。
4、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死刑,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宣讀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第三部分對判決被告人死刑的理由進行說明;
被告人提出辯護意見的,審判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前,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被告人有可執(zhí)行死刑的法定情形的,應當在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和書面辯護詞。
人民法院通知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后被告人未提出辯護意見或者書面辯護詞的,可以不通知辯護詞或者書面辯護詞。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死刑的案件,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作出判決。對死刑案件判處死刑需要核準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發(fā)布罪犯死緩名單的,在收到死刑執(zhí)行命令之日起五日內(nèi)執(zhí)行死刑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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