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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是確定權利,因此,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法律中的每一個名詞都具有確定和可供我們選擇的意義。對任何一個具體概念,都可以賦予其法律意義。所謂損害賠償,就是損害結果與因損害結果造成之損害之間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梢哉f,損害賠償是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法律關系中確定賠償范圍的基本規(guī)則。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方式和數(shù)額;在發(fā)生侵權糾紛時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該賠償方式一般應采用法定或約定方式確定賠償數(shù)額,但《民法總則》第138條規(guī)定:“有過錯原則”?!睹穹ǖ洹返?131條規(guī)定:“有過錯方承擔責任:過錯原則;責任原則;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過錯原則”就是對損害賠償制度予以規(guī)定和確定?!薄斑^錯原則”等規(guī)定。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多為“過錯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而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為歸責原則之一。如果對損害賠償?shù)幕驹瓌t也采用此法明確具體,將會給案件處理帶來極大不便。
過錯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標準和原則。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數(shù)額,包括賠償對方受到傷害和經濟損失的兩種情形。
即受害人在保險公司理賠后再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過錯原則適用須具備兩個要件:
(1)應具備行為人過錯才構成侵權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與違法行為均應具備因果關系。
(3)應由行為人進行過錯推定。即行為人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及受害人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或者根據(jù)司法鑒定機構形成的合理結論才能認定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31條對損害賠償標準作出規(guī)定:“因第三人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金中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費用,不足部分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期限可以根據(jù)情況,由當事人約定(例如以死亡為條件),也可以由侵權人在其承擔民事責任后進行追償(如以債務為標的獲得給付)。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三款,這是在處理侵權賠償問題上的新思路。實踐中,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往往由過錯承擔。如果此時受害人不能要求行為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jù)上述法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扶養(yǎng)義務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困難等法律規(guī)定,但這些民事責任應當以法定方式作出才能生效。...司法解釋:因執(zhí)行工作中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其他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機構依法向被執(zhí)行人及其有關人員追償?shù)囊?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采用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
例如,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及時返還財產?!痹摋l雖然規(guī)定了權利人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的方式,但該方式是否能得到法律保護,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來確定,若實際情況中已有了可以返還的財產,權利人不得再要求損害賠償。
又如,在婚姻家庭中,因雙方過錯造成配偶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后,一方要求損害賠償、對方負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均是可行的,在沒有損害行為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條件成熟時方可提出,可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七百一十三條、第七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間的關系和約定。
同時如為婚姻家庭關系所涉及,則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因損害賠償發(fā)生糾紛并引起民事爭議或者因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發(fā)生民事爭議,賠償義務人不起訴、不執(zhí)行或者中止履行相應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限期返還財產并無不當,但是如果已經構成了物權變動或者基于物權變動而發(fā)生消滅的法律效果則應予適用。返還財產要求權利人返還財產,即只有將涉案財物移交給公安機關或國家有關部門之前,才是合法有效的方式和程序。
《民法典》第668條:因合同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請求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且確實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賠償請求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確無支付能力的,應當準許其先予支付。
法律知識要點:
1、損害賠償?shù)姆秶骸睹穹ǖ洹返?68條: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損害賠償?shù)呢熑畏绞剑簱p害賠償?shù)姆绞桨ň駬p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財產損失賠償適用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重大損失以后產生的損害;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于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以前。
3、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一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形成侵權行為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案件中不受追究責任。其他人員構成民事?lián)p害賠償侵權應負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524條:受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受害人遭受賠償后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要求賠償。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減輕或者免除侵權責任人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呢?一般情形下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因果關系承擔三種;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一般免除;過失的侵權后果承擔。此外還有過失導致他人損害等其他原因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投保人按照投保時約定進行先行賠付。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先行賠付,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將被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物享有保險權利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保險人作為投保人,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人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先行賠付的條款后,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履行約定先行賠付條件為由拒不履行保險金判決義務。另一種情況是約定或根據(jù)投保時的情況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先行賠付,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先期賠付請求并在約定或相關條款中予以說明后仍拒絕賠付,但其拒絕履行賠付義務并不能免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或保養(yǎng)并未交付修理費用,但其已經就車輛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根據(jù)合同約定應視為其已經履行了先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可以根據(jù)與投保人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投保單》中投保車輛相關性能情況計算賠償金額,并將先行賠付范圍限定在財產損失、修理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之內。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維修和保養(yǎng)合同后,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維修或保養(yǎng),應當認定為維修和保養(yǎng)行為完成。
本案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該條款約定:“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簽收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之日起算”。該條規(guī)定不是一種法律效力規(guī)定,而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公司必須將車輛維修或保養(yǎng)完成,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投保人在事故發(fā)生后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說明其未盡到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扣留該車輛,且拒絕賠償。
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在保險期間內向投保人提出索賠申請,而不承擔任何維修或保養(yǎng)費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對車輛進行維修或保養(yǎng)行為構成商業(yè)險標的維修或保養(yǎng)行為完成,這一認定事實屬于對免責條款應否適用或該免責條款是否對機動車損失險賠償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應視情況而定。
《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5)》對保險人未盡到通知義務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使用人在保險期間內未通知可能造成保險人不予賠償保險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等免責事由發(fā)生時,保險人可以依法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賠償。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汽車駕駛員因交通事故死亡,且在事故發(fā)生后駕駛車輛的人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保險公司對于該事故中造成人員傷亡的原因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過錯應當與其他原因相區(qū)別。
事故中造成人員傷亡屬于交通事故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權利義務關系的訴請?!彼越煌ㄊ鹿守熑稳瞬怀袚kU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金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利,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賠償收入的工資、獎金、津貼、過夜費,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醫(yī)療費和康復支出用發(fā)生的必要費用。
造成死亡的傷殘調整到輕:醫(yī)療費用經治療和康復后,仍有可能發(fā)生損失的,繼續(xù)予以治療和康復;造成殘疾和死亡的直接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治療和康復期間發(fā)生的必要費用(繼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以及因誤工減少損失所發(fā)生的必要費(護理費)亦應當予以賠償?!?
可見《人身損害賠償金解釋》明確了受害人要求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費用應予支持。但當損失與其他因素之間有因果關系時,則無需再依據(jù)因果關系予以支持。故本案中不應認定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人身損害賠償金中存在違反無過錯原則之情形。因此法院對李某主張不予支持。
在我國,盡管目前的侵權賠償制度尚不完善,但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對經濟發(fā)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侵權責任法是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及其不斷發(fā)展,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適應了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但同時在一些方面存在與之不相適應的問題。例如,目前國內侵權責任法主要規(guī)定財產侵權責任和人身侵權責任。
但在立法中還沒有規(guī)定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施行后侵犯知識產權導致?lián)p害賠償制度受到影響時,相應規(guī)定和救濟制度就沒有落實。這就造成了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還不完善和有關缺陷。對此,我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除了積極發(fā)揮現(xiàn)有制度作用外,還應該努力發(fā)揮其經濟調節(jié)作用。
損害賠償責任的補償性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賠償權利人可獲得的財產性損失為因侵權造成的受害人物質損失。
比如,有的財產性損失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另一方面,還有賠償權利人可獲得的其他物質損失。比如,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傷殘后,其遺留的遺體、遺物等可獲得經濟補償。這兩方面都可以實現(xiàn)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或物質上遭受損失,從而使其重新獲得生活意義與價值。
侵權責任法賦予了權利人以權利的無限性,這種權利的無限性就來自于侵權責任法的“權利無限性”和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過錯責任原則所作的特殊規(guī)定,即在侵權現(xiàn)象明顯,已經造成了嚴重損害無法彌補或根本不可能消除傷害后果時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一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撞倒了一位老人,因為受傷喪失了部分民事權利,其家人則以不知道老人已死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撫恤金問題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老人死亡屬于意外事件并且對老人死亡情況進行了查明,那么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又是否會對老人死亡情況進行查明呢?如果查明了可能的話,那么法院會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判斷。
當然,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xiàn)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服時主張權益難以實現(xiàn)的情況,此時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種情況。當然這一問題也可能會影響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統(tǒng)一適用,因此,需要通過有關法律制度來實現(xiàn)這種統(tǒng)一適用。
一般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先由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保險。但是,如駕駛人發(fā)生死亡或者車輛發(fā)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將車輛進行維修或者保養(yǎng)則需要先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后才可以向駕駛人的繼承人或者管理人進行索賠。
只有在駕駛人死亡、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并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進行賠償,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糾紛訴訟并要求他們承擔相關侵權責任。而在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經對車輛進行了維修或者保養(yǎng),且維修保養(yǎng)完成后保險公司又予以理賠,則可以向駕駛人繼承人或者管理人進行索賠。
但是因車輛駕駛人有法定和約定保險公司可以依照保險合同要求被保險人進行理賠或者賠償;若該投保人因拒絕進行索賠或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話,保險公司則可向其繼承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造成損害的,由租賃、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對損害的結果有責任?!?
這里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包括車輛所有人,而且是車主與使用人,雖然實際使用人是實際購買車輛,但是如果車主不對車輛修理和保養(yǎng),造成財產損失并不能獲得賠償。
那么,被修理人就無法獲得車輛維修和保養(yǎng)所需費用。本案中,雖然李華在事故中死亡,但是其車輛進行了維修和保養(yǎng),雖然車輛已經購買了保險,但是車主仍然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合理和合法的。如果車主將汽車轉移到他人名下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則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
是否存在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必須先通過肇事者的保險索賠,然后才能提起訴訟?這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下面廣州損害賠償律師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并通過案例分析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和實際應用。 法律規(guī)定的索賠程序: 在一些司法體系中,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必須首先通過肇事者的保險索賠,以解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爭端,然后才能提起訴訟。這種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法院訴訟的負擔,加速爭端解決,并提供一種快速而
在法律程序中,確定精神和財產損害的程度和價值通常需要專業(yè)的見解和評估。專業(yè)顧問或專家在這一過程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為法庭提供專業(yè)見解,幫助確立損害的范圍和價值。下面廣州損害賠償律師將探討法律程序中的專業(yè)顧問角色,并通過案例研究來深入了解他們的重要性。 專業(yè)顧問的角色 在法律程序中,特定類型的案件可能需要專業(yè)顧問或專家,以評估精神和財產損害的程度和價值。這些專家的角色包括: 精神健康
下表概述了懷俄明州法律中與疼痛和痛苦損害賠償相關的重要部分,包括損害賠償限額和提出索賠的截止日期。廣州損害賠償律師想和大家聊聊相關的一些情況。 一、訴訟時效 4 年人身傷害(第 1-3-105(a)(iv)(B) 節(jié)); 2 年醫(yī)療事故和針對政府實體的索賠通知(第 1-3-107 和 1-39-113 節(jié)) 二、損害賠償限額 州憲法一般禁止的損害上限(第 10 條第 4(a)
張某等三人破壞風景名勝古跡,構成嚴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特別是自然遺產和風景名勝區(qū)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向社會宣告生態(tài)保護的司法紅線不能逾越,否則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損害賠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案主審法官、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鄭向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本案是一個公眾參與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文化名城法制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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