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登記事項,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設立前股東出資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的必備必備要件,而其股東資格需要在公司成立前予以證明,否則,出資效力待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前,股東已經(jīng)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章程對出資期限另有約定的或第三人主張按照約定辦理出資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依法設立后,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出資不實,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出資不實的,則由公司章程或者商事糾紛仲裁機構作出決定后向其轉讓股權。如果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出資不實的,應當對該股權繼續(xù)依法進行分配或轉讓,但可以要求轉讓的股權優(yōu)先受償。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出資義務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但并未明確具體解釋出資義務或者出資不實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出資不實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而可能造成債務清償不能的情形。該責任承擔問題涉及公司如何確定出資是否到位,而出資人又如何確認其真實意思表示等問題。
所以,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應對其出資是否已經(jīng)到位予以證明,否則股權因出資不實而不能對抗債權人。關于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東會應當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chǎn)總額、人員數(shù)量或者業(yè)務范圍與原公司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也規(guī)定,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代表的決議有修改權。該條款對有限公司新增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了規(guī)定。
從本案例可知: 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3月10日提出,要求將其名下100萬元股份轉讓給 B。B提出,轉讓股份時 A已經(jīng)將其持有的100萬元股份出售給 C, C則表示同意 B提出的轉讓事項。于是, A與 C之間產(chǎn)生了公司設立時就存在債務關系,且存在清償債務能力問題的公司之間發(fā)生了債務關系,此時 A可以請求 B清償所欠的債務,但 B此時無權要求 A承擔未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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