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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詐騙時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犯罪行為是否完成,是評價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所在。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之后能否進行犯罪既遂的認定往往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這主要表現(xiàn)為行為人犯罪以后能否及時地進行經(jīng)濟賠償或者追繳已得財物。這就要求司法機關應當結合行為人實際揮霍的贓款、贓物的數(shù)量和經(jīng)濟損失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是否達到了詐騙既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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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得財物后又反悔不還的話就屬于犯罪未遂嗎?詳細閱讀
“詐騙說”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詐騙行為,只限于直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名義、金融憑證等非法手段行騙的行為。“詐騙說”具有明顯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傾向,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詐騙方法虛構事實甚至隱瞞真相并騙得財物后又反悔不還的話就屬于犯罪未遂。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只是在進行詐騙活動時才使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就屬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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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數(shù)額方面是怎樣規(guī)定的?詳細閱讀
詐騙數(shù)額的大小是間接詐騙罪成立的基本條件,因此,在數(shù)額方面,必須結合行為人主觀上是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隱瞞真相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綜合判斷。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在主觀方面,應以詐騙分子具有詐騙財產(chǎn)的故意為前提;在客觀方面,必須是采取了詐騙方法、手段、過程、數(shù)額、后果等。而在非法占有目的方面,則主要包括欺騙他人財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以及拒不歸還詐騙的財物。 對于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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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有哪些要求?詳細閱讀
從行為人的行為來看,在一般情況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詐騙行為而言,其本質(zhì)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其犯罪行為是必須以詐騙為目的的。但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護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返還財產(chǎn)的原則需要限制犯罪分子的行為能力。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常見于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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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辯護手段都有哪些?詳細閱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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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義務屬于詐騙嗎?詳細閱讀
以合法手段獲取財物而不履行或未完全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能實現(xiàn)被害人債權或者造成損失的,不宜認定為犯罪未遂。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即構成犯罪未遂后,對該行為是否成立詐騙罪或者數(shù)罪并罰,應當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進行分析判斷。對于合同犯而言,由于行為人是以合法手段獲取財物而不履行或未完全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能實現(xiàn)被害人債權或造成損失的,不宜認定為犯罪未遂;即構成犯罪未遂后,對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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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主客觀構成方面都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經(jīng)濟領域中發(fā)生的各類經(jīng)濟犯罪日益增多,其中職務犯罪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具體表現(xiàn)為經(jīng)濟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和經(jīng)濟領域中的挪用資金犯罪以及其他職務犯罪。對貪污賄賂犯罪主體分類有何意義?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在經(jīng)濟領域犯罪主體較為特殊,同時具有受賄罪和挪用資金罪兩個罪名,而在其他職務犯罪中又存在貪污罪和挪用資金罪兩個罪名或一種以上的罪名。 1、在主觀方面,職務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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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的區(qū)別有哪些詳細閱讀
玩忽職守罪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它所指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必須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而玩忽職守罪所指的行為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法定的、約定的);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死亡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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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中關于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較大的界定詳細閱讀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界定,理論界和實務界有著不同的觀點。 從犯罪構成來看,該定義主要是考慮到行為人具有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進而導致刑事責任的輕重。而從量刑來看,此罪名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jù)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由此可見,此罪的量刑與其在實際的刑罰效果中具有相當大的關聯(lián)性。 實踐中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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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類犯罪的認定標準詳細閱讀
挪用公款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而其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但超過三個月未還;第二,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而其實際用于挪用公款的時間不足一年;第三,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而其實際用于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超過三個月未還;第四,挪用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尚未歸還或?qū)⒊^三個月未還。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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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人具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詳細閱讀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人對本單位所犯的罪行以及對該單位發(fā)生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nèi),決定是否追繳、責令退賠違法所得及沒收財產(chǎn)。 同時,單位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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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成為職務犯罪的主體嗎詳細閱讀
A公司、 C公司雖然均與 A公司、 B公司等單位有業(yè)務往來,但這些單位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單位。那么 B公司及 C公司的行為在客觀方面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違法行為”或“犯意”?這就需要從上述三個案例看出。首先,在本案中,雖然本案中行為人與 A公司和 C公司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單位,但是都是在原國家財政部下屬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和從事經(jīng)營活動獲取利益的人員。 從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職務犯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chuàng)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zhèn)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