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的判決中,誰是勝訴方?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上海合同官司律師提示:
同時履行的判決,原告方系勝訴方,繼而敗訴方必須承擔訴訟費用,因為要鼓勵原告積極打破僵局,促使流通。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3日,原告唐某某購買了被告重慶市銀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盾公司”)開發(fā)的位于武隆區(qū)平橋鎮(zhèn)的商品房一套,成交金額74 213元。雙方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同日,雙方又簽訂了《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在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辦理初始登記之日起365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產(chǎn)權登記。原告唐某某遂向被告銀盾公司支付首付款44 213元、稅費以及大修基金7660元,并約定余款30 000元于2015年7月13日付清。后唐某某未支付余款。銀盾公司已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唐某某使用,但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受理單。2016年10月28日,雙方義務履行期限均屆滿。
2018年10月15日,原告起訴至武隆區(qū)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履行《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為原告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2.判決被告從2015年7月14日起至原告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登記受理單之日止,以44 213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一計算,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裁判理由】
武隆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逗贤a充協(xié)議》系對《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部分條款的補充、變更,對發(fā)生變化部分應當以補充、變更后的補充協(xié)議內容為準。
原告唐某某負擔的支付購房余款30000元之合同義務,與被告銀盾公司負擔的辦理案涉房屋產(chǎn)權登記之合同義務,系雙務合同中立于對價關系的主給付義務,二者具有履行上的牽連性。雖根據(jù)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存在履行先后順序之分,但在兩義務均已屆履行期之情形下,原被告義務之履行實質上已無期限利益之差異,且原被告互付之義務并不存在一方義務以對方義務為前提的有機牽連關系,故為避免出現(xiàn)于雙方均不利之結果,對合同法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目的性擴張之解釋,認定原被告負擔的支付購房余款與辦理產(chǎn)權登記之主給付義務在清償期限均屆滿后已無履行先后順序之分,原被告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被告銀盾公司未明確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對原告請求被告繼續(xù)履行辦理產(chǎn)權登記義務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被告銀盾公司是否應當支付逾期辦理產(chǎn)權登記違約金問題,因原被告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除存在行使的效力外,亦存在僅以其存在即可發(fā)生的使債務人不陷于履行遲延之境地的效力。為避免原被告于被告銀盾公司之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相互承擔違約責任,避免產(chǎn)生不公平之結果,人民法院認定于2016年10月28日起,因原被告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所互負的合同義務均不陷于遲延履行,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唐某某請求被告銀盾公司承擔支付逾期辦理產(chǎn)權登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重慶市銀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為原告唐某某辦理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義務;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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