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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在幫助當事人做無罪審查工作方面存在什么問題?詳細閱讀
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發(fā)現(xiàn),在目前的司法體系之中刑辯律師在幫助當事人做無罪審查工作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講解一下。 1、無罪案件數(shù)量少:現(xiàn)在大部分當事人對于自己有罪無罪的認知都很模糊,其刑事責任意識還停留在“自己受不起”和“我不會去干”的層次上,以至于他們很難意識到自己并沒有犯罪的事實或對犯罪構成及其后果缺乏應有的認識。 2、無罪案件數(shù)量多:據(jù)統(tǒng)計我國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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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些什么?詳細閱讀
死刑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依法執(zhí)行的刑罰。從刑罰的性質和執(zhí)行死刑的目的來說,死刑是一種絕對公平、公正的刑罰制度。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死刑的執(zhí)行是對罪犯生命和自由的最大剝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對犯罪分子執(zhí)行死刑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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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看守所申請會見在案犯罪嫌疑人要提供哪些文件?詳細閱讀
向看守所申請會見在案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刑事辯護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后,被羈押的刑事辯護律師向看守所提出會見申請,看守所根據(jù)自身的情況決定是否接受這種會見請求。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律師與在案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和法律援助公函、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或者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會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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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律師應當如何為被告人爭取權益?詳細閱讀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必須依法保障刑事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充分發(fā)揮法律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全面發(fā)展。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應當了解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如有權申請閱卷,可以會見被告人并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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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無受脅迫投案對法律后果有哪些影響?詳細閱讀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投案,是違法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投案應當具有的法定情形。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同時規(guī)定了三種情況,即直接投案和間接投案兩種情形。直接投案主要是指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主動投案;間接投案主要是指被告被親友、鄰里和工作人員等人找去時被脅迫而無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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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以外行為對死刑結果發(fā)生的影響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如果犯罪行為人的意志以外行為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影響僅僅是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有重大影響而不是對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沒有重大影響而是對危害結果發(fā)生并沒有明顯的重大影響。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那么被告人行為人僅以自己意志以外的行為去影響危害結果發(fā)生而不對犯罪結果發(fā)生起決定性作用則不構成自首。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之所以會產生殺人、搶劫等犯罪行為也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其個人意志以外追求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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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所面臨死刑辯護案件應當注意哪些問題?詳細閱讀
死刑,并不是一個國家刑罰體系中的全部,其在國外已經(jīng)有上百年的歷史。從西方國家的死刑制度和中國的刑事審判制度可以看出,我國的刑事審判制度一直以“維護人權”為己任。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但在當今信息化時代,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的到來,新的問題接踵而至。互聯(lián)網(wǎng)+讓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與其他人群相類似的社交平臺,人們通過這一平臺可以進行交流對話,這就是新技術為律師的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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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辯護是否需要考慮被告人構成自首或立功?詳細閱讀
死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的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一種刑罰。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兩種。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已發(fā)生多起死刑案件,但對于一名罪犯死刑量刑上有爭議。筆者認為,對于死刑案件,應當采取多種辯護手段和方法。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jù)《刑法》第363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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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物品能反映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情況嗎?詳細閱讀
受賄物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上擁有的物品和權力,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自身擁有的財物和受賄人(或受賄人與行賄人共同擁有)本人擁有的財物。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認定犯受賄罪時應當綜合考慮行賄人本人擁有物品和受賄人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付出的努力。如果受賄人沒有直接利用受賄物品為國家工作人員謀取利益而取得賄款或獲取利益后為國家工作人員所為,其就不構成受賄罪。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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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索取財物的時間節(jié)點有哪些?詳細閱讀
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收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時間節(jié)點即為“非法收回”贓款贓物的時間節(jié)點。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筆者認為此時的“非法收回”行為是成立受賄罪的一個時間節(jié)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請托人財物,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與索取財物在時間上具有同等的含義。” 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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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行為是否以受賄論處?詳細閱讀
司法實踐中,對于索賄行為是否以受賄論處,有觀點認為索賄應當與受賄罪相區(qū)分。這里的分開,是指在司法實踐中不同于一般受賄罪的區(qū)別和特征,前者是針對受賄者是否直接利用了自己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取財物這一特點進行區(qū)分。后者則是針對該行為直接取得財物之后、再收受財物之后又提出區(qū)分這種情況更為符合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規(guī)律需要這一特點進行區(qū)分。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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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qū)別是什么?詳細閱讀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貪污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不論其是否取得了財物上的合法利益,都構成貪污罪。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受賄罪的行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而予以收受,或者明知是自己主動受人委托而收取的財物,均構成受賄罪,且受賄罪的行為人為謀取私利而收受他人財物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chuàng)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zhèn)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