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暴力犯罪律師:妨礙公務罪的競合問題
妨礙公務罪的暴力要領致使的傷亡前因經常同時觸犯有意殺人罪、有意傷害罪等其余犯罪,對此,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應從一重罪處斷,依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休止形態(tài)認定
作為一種有意犯法,妨礙公務罪在理論上存在犯法準備、犯法停止和犯法得逞。然而,因為妨礙公務罪法定最高刑僅為3年有期徒刑,大致可以歸為輕罪范疇。因此,對于在實踐中未完成形態(tài)的妨害公務行為,可以視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論處為宜。
(二)罪數(shù)形狀認定
妨礙公務罪與其他障礙特定的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施行職務行動所組成的犯法經常構成法條競合關系,如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等。對此,一般適用特殊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按其他相關犯罪論處。
妨礙公務罪的暴力要領致使的傷亡前因經常同時觸犯有意殺人罪、有意傷害罪等其余犯罪,對此,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應從一重罪處斷,依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為了實現(xiàn)其余犯法,妨礙公務行動經常成為其余犯法的手法行動,如許組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此,根據(jù)《刑法》的劃定,有的需求進行數(shù)罪并罰,如《刑法》第157條第2款劃定,以暴力、要挾要領順從緝私的,應該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有的則只以一重罪論處,如《刑法》第318條和第321條規(guī)定,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對于暴力、威脅的行為程度,刑法未規(guī)定該罪成立需達到情節(jié)嚴重或導致嚴重后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會規(guī)定一個具體、明確的立案追訴標準,要求危害行為需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納入刑事案件范疇。而妨害公務罪卻沒有這一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可見,我國目前的立法上對于妨害公務罪的入罪出罪情形規(guī)定不明,對于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務的行為,哪些情形較為輕微應出罪由行政處罰手段治理,哪些情形危害較大應入罪由刑法調整,缺乏一個認定并區(qū)分的界限。實踐中區(qū)分妨害公務的行為是作為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在缺乏統(tǒng)一適用標準的情況下,就取決于各機關、各辦案人員自己的理解,甚至出現(xiàn)有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追訴。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妨礙公務罪的暴力要領致使的傷亡前因經常同時觸犯有意殺人罪、有意傷害罪等其余犯罪,對此,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應從一重罪處斷,依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上海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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