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站律師講述與未成年人長期同居的后果
2019年,15歲的被告漿某焉與37歲的原告曌某櫻相識,并不顧父母反對堅決同居生活。交往期間,曌某櫻給漿某焉購買了金手鐲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曌某櫻在銀行取出現金66000元作為彩禮交付給漿某焉母親,約定再過幾年,等漿某焉成年后就舉行婚禮。2020年6月,兩人產生矛盾分手,曌某櫻多次找漿某焉及其母親劉某要求返還彩禮,因討要沒有結果,曌某櫻將漿某焉及其母親劉某訴至法院。
靜安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被告漿某焉與原告曌某櫻認識并同居時年僅15歲,未達到法定婚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于法律予以特殊保護的群體,案涉財物也不屬于民法意義上的婚約彩禮。
彩禮是大部分民間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婚約彩禮卻未必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近日,河南省南陽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法院判決男方無權向女方要求返還彩禮,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老北站婚姻律師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父母及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曌某櫻與未成年人保持同居關系,即使向未成年及其父母交付財物,仍有違善良風俗和一般社會道德價值取向,曌某櫻交付財物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同時構成不法原因給付,曌某櫻不得請求返還,法院駁回曌某櫻的訴訟請求。曌某櫻不服判決,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該案的靜安法院紅泥灣法庭庭長秦柯稱,本案中曌某櫻向漿某焉的母親劉某交付66000元彩禮,約定等漿某焉成年后舉行婚禮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該行為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之給付。曌某櫻作為一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曌某櫻的行為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同時,作為未成年人的漿某焉在其父母堅決反對的情況下,執(zhí)意要與曌某櫻同居生活并約定婚姻,既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而漿某焉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遇到此情況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關部門及時反映,尋求幫助,還接受曌某櫻給付的彩禮,實屬不妥,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的規(guī)定。 上海靜安區(qū)婚姻財產免費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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