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時的房產分割問題
一方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則要看購房合同原件,雙方分別到場并提交結婚證原件及房產證明,由房屋管理部門開具相關證明證件,再由一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也只能證明該房屋是父母個人財產,但在離婚時是可以對房產進行分割的。
1、對于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首先應確定房子的性質,并且由當事人雙方親自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手續(xù),辦理完成后再將房子歸還給房管部門。
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標明房產的性質則需要雙方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因為房產變更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而房管部門是不可能幫當事人去辦理的。因為房屋的性質不同,相應的過戶手續(xù)還需要準備資料。
如果是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離婚后,該房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出資購買了個人房產的,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只要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轉讓給了一方或者雙方共有,就應當認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類房屋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是以書面形式對房產作出了約定,并約定好房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那么如果雙方想要離婚又采取其他方式來進行分割時,房產則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的房產,那么該房產的歸屬就需要有相應的約定或判決予以確定了,否則這類房產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不值錢的“房齡”。
這樣的房子一旦到法院主張自己為該房產產權人,那么也是不能得到法院認可的,也就是說法院會認為該房產是沒有進行轉移給了另一方而歸屬于自己所有。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將該房產登記在了自己名下,就意味著雙方對此房產歸屬沒有任何意見。
對于房產糾紛來說,無論是一方還是對方均存在惡意訴訟可能,對此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原告或對自己不利的判決效果;同時也沒有了當初房款所買下房屋給對方生活居住的現實需要。為了避免訴訟中帶來更多麻煩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進行詳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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