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多做家務的一方能否分更多財產?深圳有名的婚姻律師告訴您
對于普通人來說,女方的要求與當事人通常要求的幾百元贍養(yǎng)費相比有些荒謬,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我國確實有很多富裕家庭的生活水平比一般社會要高得多。深圳婚姻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彼得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齊* *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生活費共計9600元,支付齊* * 2007年2月至同年5月生活費每月1200元。判決生效后10天內,彼得須于2007年1月全額支付1500元的住房補貼,并于2007年2月至2007年5月每月全額支付1500元的住房補貼。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彼得不服,以齊* *不具備需要撫養(yǎng)的前提、一審法院認定一年支付撫養(yǎng)費時間過長、認定撫養(yǎng)費的依據不符合事實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齊* *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認為:我國的婚姻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彼得和齊**因感情發(fā)展問題研究現已分居生活,因齊**婚后一直未有一個固定的工作,主要可以依靠彼得(化名)的收入提高生活,故從保護主義婦女合法權益保障方面沒有考慮。
原審法院判定由彼得(化名)支付齊**一段時間內提供必要的生活費和房屋租金是恰當的,鑒于齊**長期在北京大學生活,原審法院適用北京市城市社區(qū)居民人均國內消費教育支出管理標準并結合齊**的生活方式需要學習以及彼得(化名)的實際經濟收入水平情況。
酌情確定學生生活費及房屋補助費也是一種符合我們客觀存在實際的,但應當指出齊**也應盡快調整完善自己的生活環(huán)境狀態(tài),尋求更加合適的職業(yè),實現自食其力。判決駁回彼得的上訴,維持原判!
當家庭主婦忙于家庭事務而不工作時,但當她們遇到家庭危機時,當事人的要求可能會超出一般公眾所能承受的范圍。作為律師,必須認真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合理地確定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代表該婦女的律師建議,應在公平和合理的基礎上確定撫養(yǎng)費的數額,并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以下因素:
1)雙方的經濟發(fā)展能力(財產信息來源)。給付扶養(yǎng)費一方的負擔問題能力和受扶養(yǎng)人的經濟社會需要。在本案中被告的真實業(yè)務收入水平極高,完全可以能夠承擔起原告的扶養(yǎng)費請求。
2)配偶雙方在家庭內部的分工及其對婚姻的貢獻程度。原告畢業(yè)于中國一所著名大學,完全有能力養(yǎng)活自己。然而,她放棄了自己的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管理家務上。她對家庭的貢獻不亞于被告。
3)雙方婚姻存續(xù)時間,雙方結婚近三年,之前感情一直很融洽。
4)雙方當事人自己目前的健康發(fā)展狀況,女方身體患有多種不同疾病。
5)分離前雙方的生活水平及目前雙方生活水平差異的影響程度。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如果被告人所支付的贍養(yǎng)費使原告人的生活水平盡可能接近或盡可能與分居前的生活水平一致,而在一段時間內不會造成任何重大差異,對原告人是極不公平的。
6)婚姻雙方的謀生能力和手段。雖然原告也是名牌大學畢業(yè),但婚后專門做家務。目前她在社會上謀生的能力有限,要完全實現自立還需要很長的過渡期。被告不存在這種情況,有能力也有義務在經濟上幫助原告盡快做到這一點。
最后,法院基本上采納了律師的觀點,對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感到非常滿意。
如前所述,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即滿足被扶養(yǎng)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支出,如生活費、醫(yī)療費等。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贍養(yǎng)主要是滿足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需求,而不是鼓勵人們不勞而獲。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希望“齊* *也盡快調整生活狀態(tài),尋求合適的職業(yè),實現自立,是非常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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