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權律師理解商標撤三制度中“合法使用”
一、前言
1982年《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和撤銷制度(以下簡稱商標撤銷制度)。多年來,商標撤銷制度從使用時間、使用主體、證據判斷等方面對商標使用的核心概念進行了充分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形成了真實、公開、合法的判斷標準。然而,隨著國際貿易的頻繁發(fā)生和行政機關管理職責的交叉,進出口商品的標簽被貼上,企業(yè)經營活動的各種資質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更多的挑戰(zhàn)。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將爭議集中在商標所有者是否合法使用商標上訴。因此,本文上海版權律師計劃從兩個案例開始,探討商標撤銷案件中合法使用的含義。
案例1:進口商品的粘附使用能否視為合法使用?
紀是在葡萄酒、伏特加酒等商品上注冊的第7464160號FELIPERUTINI商標的商標所有人。陳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和撤銷審查申請。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維護爭議商標。陳拒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紀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了阿元洋公司的銷售材料。其中,天貓店中阿元洋酒店商品展示頁面和消費者評價截圖顯示,該店銷售菲利貝汝帝尼(FELIPERUTINI)干紅酒,商品價格標有原瓶進口字樣。2015年1月3日至26日,至少有9名消費者對該商品進行了購買和評估。中阿元洋公司還提交了葡萄酒產品包裝盒、包裝袋的委托加工合同和付款憑證。陳某于2009年12月15日提交了農村葡萄園酒窖有限公司與中阿遠洋公司簽訂的分銷合同。2010年10月26日,農村葡萄園酒窖有限公司向中阿遠洋公司發(fā)出了關于停止侵權使用FELIPERUTINI商標的律師函,證明中阿遠洋公司銷售的產品是從原瓶進口的,并注冊了其他葡萄酒品牌。
案例2:缺乏經營資質的企業(yè)使用行為能否被視為合法使用?
廣東德賽公司在質量檢測、測量等服務方面申請注冊了第16035172號德賽商標。深圳德賽公司已連續(xù)三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和撤銷審查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爭議商標。廣東德賽公司拒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爭議焦點是廣東德賽公司是否具備從事質量檢測服務的資質,即廣東德賽公司使用爭議商標是否合法。深圳德賽公司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廣東德賽公司未獲得CMA認可,不能從事質量檢測服務。對此,廣東德賽公司認為,它具有CNAS認可和合法行為,簽訂的合同是市場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就是合法的。經調查,向社會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格認證(CMA)。CNAS認可是機構的自愿行為。企業(yè)實驗室只能取得CNAS認可證書,不能向社會出具認證數據。
二、對合法使用的理解分析。
對法律的理解、分析和使用應首先基于立法本身?!斗伞肥褂弥械姆煽梢詮淖置嫔戏譃樯虡朔ê蜕虡朔ㄒ酝獾钠渌煞ㄒ?guī)。《商標法》的規(guī)定要求商標的使用不僅要符合原則性、普遍性條款,還要符合商標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前者,如《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批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另一個例子是《商標法》第十條禁止使用下列標志作為商標。這類條款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一旦違反,商標的使用將無法產生《商標法》保護的權利。例如,《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對商標使用的規(guī)定,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件,或廣告、展覽和其他商業(yè)活動。即商標的使用既要有使用行為,又要有使用意圖。另一個例子是否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這種類型的條款對商標的使用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作為一個注冊的商標,合法使用的含義在撤回三個系統應理解根據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
(1)侵權使用能否被視為合法使用
侵權使用包括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和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作權、商號權等。《商標法》第七章規(guī)定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由于商標權是排斥他人特定行為的排他性權利[3],爭議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本身也可能進入他人的商標排他性或其他優(yōu)先權益。
1.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使用。
商標所有人的使用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前三項規(guī)定的典型侵權行為——能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的使用,是否被視為合法使用?有人認為,撤銷程序只應檢查注冊商標在訴訟期間是否構成使用,與維持訴訟商標的存在是否會造成市場混亂無關。后者應當在訴訟商標的授權和確認過程中進行判斷。
上海版權律師本文認為,侵權使用必須被《商標法》否定。商標的使用必須有真正的使用意圖,并用于識別商品的來源。侵權使用所反映的使用意圖是侵權人的意圖,而不是真正的權利人的意圖,分離了商標與商品的真實來源之間的關系,識別了錯誤的來源,因此其效力不應得到承認。[5]但任何制度都不是萬能的,而是具有相應的立法目的。商標撤銷三制度也有自己的主題——促進商標的使用,凈化商標市場,避免無識別功能的商標長期占用資源。因此,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重點往往是判斷商標所有人是否有意使用爭議商標,是否有將其投入市場流通的行為。在撤銷三起案件的審查過程中,由于審查資源的有限性,除非現有有效的判決、行政處罰決定等證據難以確定侵權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先前權利沖突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先前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原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3)項的規(guī)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梢钥闯?,法律和司法解釋從制度層面分流了注冊商標之間的糾紛(知名商標以外),即提交具體的行政程序——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解決。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弱于注冊商標,因此有關爭議也應當進入無效商標宣告請求程序。
2.使用侵犯他人其他權益。
與注冊商標不同的糾紛必須通過權利確認程序來解決。注冊商標與其他優(yōu)先權益之間的爭議可以通過民事案件審理,即法院可以審理侵犯他人其他優(yōu)先權益的注冊商標的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上半部分也可以通過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程序審理。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樣,侵犯他人其他優(yōu)先權益的注冊商標和商標使用行為也被商標法否認,但如上述,除非先生有效判決等材料發(fā)現侵權事實,否則商標撤銷三個案件如侵權考慮過多,可能使系統查明商標所有人是否有真正的意圖和使用行為,促進商標使用的目的,導致案件難以推廣。
綜上所述,侵權使用不能視為合法使用,但考慮到商標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商標所有人的使用侵犯了他人的優(yōu)先權益,則不應否認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證據。
?。ǘ┵N附使用能否被視為“合法使用”
實踐中對貼附使用的爭議本質亦為在他人的商品上貼附自己的商標是否屬于侵權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多采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以及第(七)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進行認定。不同于五十七條前三項,該類型的侵權使用并非通過造成消費者混淆而獲取經濟利益,而是從源頭上切斷商品與其原始來源的對應關系,實現低成本的“商譽嫁接”,有觀點認為由于該行為本身雖然沒有直接損害注冊商標但最終損害注冊商標蓋然性較高,故將其視為一種擬制侵權行為。[6]《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簡稱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11規(guī)定,在標注他人商標的商品上同時貼附訴爭商標,若相關公眾不易識別該商品來源于訴爭商標注冊人的,可以認定不構成商標使用。本文上海版權律師接下來將討論貼附使用中的三種情形。
1.在進口貨物中加貼中文標簽
在傳統商業(yè)中,誰提供了商品或服務,誰就是商標商譽的享有者。但隨著現代經濟的發(fā)展,商標權人與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可能并非同一主體,商品來源的指向值得探討,通常來看,消費者還是會將商品的品質與生產商(或者對產品的質量負有監(jiān)督責任的商標權人)對應起來,商標經過使用,相關公眾接觸到該商標后首先意識到該商標系指代商品來源的符號,其次再將商標與商品來源即商品的生產者對應起來。但是進口貿易貼附中的問題在于,由于商標具有地域性,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又要求進口食品等國際貿易物品必須加貼中文標簽,因此中文標簽上的商標能否構成國內進口商撤三案件中的“合法使用”值得討論。
本文認為,由于原裝進口商品加貼的標簽往往會顯示原產國及生產商,當消費者接觸到該類商品時,會認為該商品系國外進口,進而將中文標簽上的標識與國外主體相聯系,難以將國內進口商視為提供商品者,因此該中文標簽上的使用由于未能發(fā)揮區(qū)分商品來源于國內進口商的作用,故不能視為訴爭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例如在“BG及圖”案[7]中,博格公司在美國注冊了“BG及圖”商標,SOHO星際公司在中國注冊了該商標,SOHO星際公司為證明自己存在使用提交了使用訴爭商標的產品照片等證據,該產品系從美國進口、在中國銷售,在商品正面,即純英文標示一面,保留了商品原有的“BG及圖”等相關標示,僅在背面貼附了中文標貼,在中文標貼上雖顯示訴爭商標,但在訴爭商標右側標示了“BGProducts,Inc.”,且在下部標示“生產商:美國BG公司,美國堪薩斯州威奇塔市67213”“供應商:北京碧誠碧綺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指定期間在商品上標示的訴爭商標的指向應為商品的生產商博格公司,而非訴爭商標商標權人SOHO星際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消費者難以通過訴爭商標將商品與商標權人SOHO星際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建立對應聯系,進而訴爭商標并未發(fā)揮實際上的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最終認為無法證明訴爭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2.將進口貨物重新包裝后貼附商標
進口商品包括原裝進口以及原料進口等不同形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guī)范申報目錄》即將葡萄酒進口分為原液進口(原液區(qū)內加工或原液區(qū)外加工)以及原瓶進口(原瓶有品牌或國內貼品牌)。國內生產商除了在原裝進口商品上加貼中文標簽外,還可能通過加工原料并貼附自身商標的方式進行銷售,以及分裝商品或更換外包裝再貼附自身商標進行銷售。后兩種使用方式能否視為撤三案件中進口商在國內的使用,應當在相關公眾能否“識別該商品來源于訴爭商標注冊人”的原則下分情況進行判斷。
首先,對于加工原料并貼附的行為,由于在商品上所顯示的生產地為國內,僅注明了原料的原產國,因此相關公眾在接觸到商品上的商標時,能夠將其來源識別為國內主體,故該使用能夠視為撤三案件中國內商標權人的使用證據,其常見形式為原液進口的葡萄酒進口到國內后重新分裝并加貼商標的情形。但是前述案例1中,進口商主張葡萄酒系其原液進口后在國內灌裝,但其在實際宣傳銷售中又注明“原瓶進口”,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由于其宣稱該葡萄酒為原瓶進口,而原瓶進口意味著酒的裝瓶、貼標均在原產國完成,故消費者通常會認為中阿遠洋公司所銷售的“FELIPE RUTINI”品牌葡萄酒來源于國外,進而將葡萄酒商品上所顯示的“FELIPE RUTINI”商標理解為國外葡萄酒品牌,而不會與中阿遠洋公司相聯系。而關于紀某原液進口的主張,法院則認為,灌裝屬于酒類產品的生產環(huán)節(jié),在紀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中阿遠洋公司具備酒類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其關于中阿遠洋公司灌裝、貼標銷售“FELIPE RUTINI”品牌葡萄酒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最終認定訴爭商標實際使用證據不足。
其次,分裝商品或更換外包裝再貼附商標的行為可能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制的反向假冒以及第(七)項規(guī)制的其他損害情形,例如“克魯勃”案[8],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信裕公司等主體將正品潤滑油分裝到小罐中并貼附了自行委托他人印制的假冒“克魯勃”商標標識后進行出售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對該類行為的判斷可參照前述“侵權使用”部分。
3.在他人的商品上貼附自己的商標
實踐中,還存在部分訴爭商標的權利人在他人的商品上以噴碼、貼簽的方式加注自己商標的情形,對于這種使用如果消費者能夠將貼附有該商標的商品視為訴爭商標權利人提供,則可參照前文所述“侵權使用”加以判斷,如果消費者仍然能夠將貼附有多個商標的商品識別為來源于他人,則無需進入“侵權判斷”即可認定該使用不能視為訴爭商標權利人的使用。例如在“奔富”案[9]中,李某提交的葡萄酒發(fā)票中載有“奔富”字樣,但中文“奔富”對應的“Penfolds”其實是南社布蘭茲公司的葡萄酒品牌,上海班提公司銷售的奔富牌葡萄酒能否視為是李某的商標使用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結合李某曾自認其為“奔富”葡萄酒的進口商以及上海班提公司、溫州班提公司等銷售的葡萄酒瓶貼正面均標有南社布蘭茲公司所持有的注冊商標的情況,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李某提供的多份標有“奔富”字樣的葡萄酒銷售發(fā)票中所銷售的商品應為南社布蘭茲公司所提供的商品。鑒于同一種商品上同時存在南社布蘭茲公司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和訴爭商標,而訴爭商標系標注在南社布蘭茲公司所提供的葡萄酒瓶貼上,相關公眾見到此類商品必然認為該葡萄酒的提供者應為南社布蘭茲公司,訴爭商標的此種使用行為未起到使相關公眾將李某識別為該葡萄酒提供主體的作用。因此,標有訴爭商標的上述商品銷售行為不能視為李某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
綜上,雖然貼附使用分為不同的情形,但如果該行為所使用的商標與商品來源相分離,相關公眾不會將該商標識別來源于商標權人,則不應認定為商標起到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不視為符合商標法的使用。
?。ㄈ┻`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使用能否被視為“合法使用”
實踐中最初認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標使用行為即便進入市場也非合法使用,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10]理由在于如果未取得許可證等在行政法上會導致諸如責令停產、取締等后果,那么即便存在能夠使得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使用證明,但這種使用事實上在商業(yè)上是不可持續(xù)的,在商標法下不應鼓勵這種情況下使用行為的存在。[11]雖然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5規(guī)定,商標使用行為明確違反商標法或者其他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可以認定不構成商標使用。但越來越多的案件傾向于如果商標使用行為本身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則能夠視為“合法使用”。例如“三槍及圖”案[12]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權利人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是否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范和調整的范圍,故成威公司關于三槍公司未取得電動摩托車生產資質,其生產電動摩托車系非法行為,相關證據不能作為商標使用證據予以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這是由于對商標使用行為與企業(yè)經營行為的管理屬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機關對企業(yè)經營行為的管理是出于規(guī)范市場從業(yè)主體的經營秩序,而對商標使用行為的管理則是為了維護商標使用及管理秩序。再如前述案例2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即認為,廣東德賽公司所從事的“質量檢測”服務是否違反了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不會對其“德賽”商標是否滿足商標撤三制度產生影響,只要其提交的證據不違反商標法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能夠證明“德賽”商標實際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發(fā)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就能夠產生商標法所保護的法益,達到商標法撤三制度的要求。與案例1中法院對中阿遠洋公司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規(guī)定酒類企業(yè)生產許可證資質的考慮不同,該案由于紀某提出了其系原液灌裝而非原瓶進口的主張,故對企業(yè)資質的考量實為對紀某主張能否成立的判斷。
綜上,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行為如果不能阻斷商標發(fā)揮其識別功能,則應當對商標權人的使用行為予以認可;但如果禁止行為能夠反向推翻當事人關于使用的主張,則仍應當予以考慮。商標權人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guī)固然應當面臨相應的處罰,但不能磨滅商標使用帶來的商標法效果。
三、結語
商標撤三制度中的“合法使用”要求商標權人的使用行為必須符合商標法的要求,上海版權律師即在具有使用意圖的情況下實施真實、公開的使用行為,同時能夠使得相關公眾將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識別為該商標權人,建立起商品與其來源的正確對應關系。對于侵權使用以及“商譽嫁接”的貼附使用,原則上不能認定為商標撤三中的“合法”使用行為,但為保障商標撤三制度高效運轉,應視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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