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9年11月13日22時許,一個外號叫“胖子”的男子,以幫忙找工作把一個年僅15歲的女孩盧某介紹給陳某,三人一起在萊茵河餐館吃過晚飯,后陳某將盧某帶到自己承租的501房間住宿,至凌晨4時許(實為5時許),陳某不顧盧某拒絕,將其強奸。事后,盧某發(fā)現(xiàn)無法逃出房間,遂發(fā)信息給表哥報警。社區(qū)民警將陳某帶到警務室留置了一上午,2009年11月14日16時陳某被送往派出所,以涉嫌強奸刑事立案拘留。2009年11月27日陳某被檢察院批準逮捕。2010年1月26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強奸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人員在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后,先后兩次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兩次均未能收集到相應的控訴證據,檢察院2010年7月20日以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在2010年7月22日向陳某宣布了《不起訴決定書》,陳某當天無罪釋放。
從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強奸被抓到2010年7月22日無罪釋放,陳某在看守所整整度過了八個月零八天,但這中間飽含了律師追求事實真相和公平正義的艱辛。
【辯護經過】
陳某被抓的第二天,家屬立即委托了律師。從了解到的情況看,介紹人胖子是四川人,手機號158……能撥通,但只說了一句話就掛斷。同時,在作案的501房是二房一廳結構套房,另一房間睡著一個室友。室友當晚回房睡覺前曾與女孩打過招呼,也沒聽見女孩反抗呼叫等異常。早上6時許陳某下樓給女孩買了早餐吃,7時許警察來了,把室友也一起帶到警務室,倆人分別被留置在不同的房間。然后室友聽到女孩表哥在與陳某談調解,陳某愿意賠償4.5萬元,但對方不同意未談成。這些情況非同尋常。
再從本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陳某的情況看,陳某基本印證了上述情況,只是胖子的手機號記不起;在警務室看到的女孩表哥也不是胖子。陳某聲稱自己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強奸,而且在晚上11時多見女孩感冒了,泡了一杯板蘭根和拿了一顆感冒藥給她吃,但不是安眠藥。另外陳某還說出一個事實,說是胖子把女孩介紹給他時,他給了胖子600元介紹費。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一時間撲朔迷離,已經執(zhí)業(yè)二十多年的律師經驗和職業(yè)敏感告訴我,這是一起非常棘手的強奸案,當務之急是尋找胖子和破解女孩表哥的秘密。兵貴神速,本律師走訪了案發(fā)樓值班保安陽某,從陽某那里得到了這樣一條證據線索:陽某當晚看到從3點多到5點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幾人在樓下尋找,之后該男子過來說他表妹被強奸了要求進去抓人,保安說要報警才可進入,然后那男子就報了警找來了警察,并給陽某看了女孩給表哥的求救信息。這一證據線索極有價值,提示女孩與表哥有短信聯(lián)系,并且表哥在表妹被強奸前就已開始了尋找跟蹤,似乎是早已設計好了的。
據此,本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供了胖子158手機號和保安陽某所見情況的證據線索,要求查證和查詢女孩手機通訊記錄,拷貝保全街道路面電子監(jiān)控,并提出了本案有可能涉嫌色情敲詐的質疑。
然而在偵查階段律師的意見并未得到重視。根據審查起訴階段復印的證據材料,偵查機關除了電子監(jiān)控損壞未能調取監(jiān)控錄像和沒有找到158機主外,對保安陽某看到的事實進行了查證,制作了筆錄;對女孩135手機案發(fā)當晚的通話進行了查詢,打印了清單,顯示案發(fā)后與其表哥聯(lián)系求助的電話正是本律師提供的胖子158手機號。特別是,通話清單顯示女孩在跟隨陳某到房間后,從11月13日22時16分17秒給158手機發(fā)送第一條短信息開始,到14日早上7時表哥報警,除了上網聊天,就是頻繁的跟該158手機發(fā)送短信息,次數達18次之多,這說明158手機當晚一直和女孩保持著實時聯(lián)系,印證了保安陽某看到的從3點多到5點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十幾人在樓下尋找的事實,對本律師質疑的色情敲詐提供了證據支撐。在11月14日凌晨1時18分25秒,女孩再次用手機上網,再到凌晨4時53分59秒使用飛信12520發(fā)送一條消息,其后第一個與外界聯(lián)系的手機號碼和緊接著發(fā)出去的兩條短信息,又是158手機,時間分別是05時28分40秒、05時29分10秒和05時37分48秒。這一客觀事實再次印證了女孩所稱的強奸后到廁所用水沖洗,然后用藏在內衣的手機給表哥發(fā)了求救短信,這表哥確定無疑是158機主;同時發(fā)信息的時間事實證明了性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在凌晨5時許,并非4時。其后辦案民警也撥通了158手機,機主承認自己是表哥,但是已回老家,之后關機。
至此,本案強奸指控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證據佐證。而被害人陳述在性行為前陳某給的是正常感冒藥,并非麻醉性藥物;性行為中沒有使用暴力和語言脅迫;性行為后陳某又給買來了早餐吃,被害人也沒有情緒反常和趁機離開,一直等到早上7時許表哥報警帶來警察;其他證據顯示,被害人當晚并非處于孤立無援的環(huán)境下,在501套房內另個房間睡著一個室友,室友和鄰居也都沒有聽到反抗呼救聲;特別是被害人手機通話清單和陽某證詞相印證,顯示胖子、表哥、跟蹤人、報警人同是158機主一人,且在性行為前就開始跟蹤,報警后又在警務室索要錢財賠償。因此,本案涉嫌色情敲詐,指控強奸證據不足,案件應就此止步,但是偵查機關還是移送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原因在于辦案單位2010年1月22日寫出的《情況說明》中認為“嫌疑人一直沒有提出說胖子和女孩表哥是同一個人,所以對律師提供的情況持有懷疑態(tài)度”。
案件進入了膠著狀態(tài)。為查明案情取得更多有利辯護的證據,本律師一方面就陳某沒有提出說胖子和女孩表哥是同一個人的問題提出了合乎情理的辯護觀點,指出陳某之所以沒有提出,是因為陳某在警務室看到的被害人表哥確實不是胖子,但這有可能是胖子找去的替身。因為胖子是認識和介紹人,又是四川人,如果他去就會露陷,所以另外找了個替身迷惑了陳某;另一方面就陳某記不起了胖子手機號,繼續(xù)向檢察機關申請調查取證,檢察機關也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嚴格把關,兩次以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偵查機關尋找女孩表哥核實案發(fā)當天情況;調取女孩當晚發(fā)送短信息的內容;調取陳某當天通話記錄和查看手機內是否有胖子電話;再次詢問證人陽某看到的從當晚3點多到5點一直有女孩表哥等一伙人出現(xiàn)的情況及詢問案發(fā)地鄰居當天凌晨有沒有聽到異常,以查明有無違背婦女意志的反抗呼救。但偵查機關兩次都沒有補充收集到任何補強原有證據不足的控訴證據,就連本可以調取的陳某手機通話記錄都不知何故未能調取。
審查起訴的全部程序已走完用盡,辯護律師綜合全案有理有據的指控強奸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最終得到了檢察機關采納,檢察院最終做出了不起訴決定。陳某以失去人身自由八個月零八天的沉重代值給自己買了一個深刻的教訓。
【要點分析】
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善于發(fā)現(xiàn)證據和運用證據是刑事辯護成功的關鍵。本案如果沒有當事人及時委托,沒有律師及時通過電話號碼發(fā)現(xiàn)女孩與“介紹人”同是“表哥”一人的蹊蹺關系和當晚女孩進入房間后不停地與“表哥”的手機聯(lián)系,直至“性行為”發(fā)生后的一連串異常電信數據證據;如果沒有律師為追求事實真相堅持不懈的執(zhí)業(yè)精神,是不可能達到無罪釋放的結果的。
結果今人欣喜,但是無罪的理由卻文不對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退補兩次仍然沒有收集到證據的,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原因應當就是證據不足,但本案檢察機關卻獨辟蹊徑,以“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是犯罪”的原因來做出不起訴決定,令人匪夷所思。存在為規(guī)避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之嫌。
值得肯定的是,本案的辯護的十分成功的。其成功秘訣與律師的經驗技巧和發(fā)現(xiàn)證據、運用證據、追求事實真相、追求公平正義的不懈努力不無關系,但最終的勝利屬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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