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多勢眾不一定是好事!上海刑事訴訟律師提醒:這些行為已經觸犯刑法
在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過程當中伴有其余犯罪行為的,如故意傷害、放火、爆炸等,應以本罪與其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進行數罪并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罪能夠由順從、障礙國度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行為構成,因而容易與妨害公務罪相混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行動實行的時候、地址請求分歧。本罪請求行為人順從、障礙國度治安治理事情職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必須發(fā)生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之時,且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交通線路上;后者要求發(fā)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執(zhí)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時。
?。?)行動工具分歧。本罪的行動對象是依法施行職務的國度治安治理事情職員,而且職務是與維持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有關;而后者的行為對象是一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范圍明顯更大。
實際上,順從、障礙國度治安治理事情職員依法施行職務屬于一種非凡的妨礙公務行動,它與妨礙公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本罪屬于非凡法條。是以,在實踐中,假如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同時采用暴力、脅迫方法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要以本罪論處。
?。ǘ┚郾娗謹_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罪都屬于聚眾性犯罪,且都是對大眾秩序的毀壞。兩者的差別首要表當初:(1)犯法客體分歧。本罪的犯法客體是大眾場合秩序和交通秩序;后者的犯法客體是社會秩序,即國度構造、企事業(yè)單元、國民整體等單元的事情、出產、業(yè)務和教授教養(yǎng)、科研秩序。(2)行為發(fā)生的場所不同。本罪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交通線路上;后者發(fā)生的場所為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所在地。(3)處罰對象不同。本罪只對首要分子進行處罰;后者不僅處罰首要分子,還處罰積極參加者。
二、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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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觀方面請求達到情節(jié)緊張的水平,是以,本罪屬于情節(jié)犯。關于情節(jié)犯,不存在犯法的未完成形態(tài),因此,本罪也不存在未完成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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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過程當中伴有其余犯罪行為的,如故意傷害、放火、爆炸等,應以本罪與其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進行數罪并罰。
為了達到盤踞國度、傾覆國度政權等其余犯法目標而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或許為了達到聚眾侵擾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目的而實施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其他犯罪行為的,屬于牽連犯,應在本罪與行為人觸犯的其他犯罪中擇一重罪定罪處刑。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聚眾侵擾大眾場合秩序、交通秩序過程當中伴有其余犯罪行為的,如故意傷害、放火、爆炸等,應以本罪與其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進行數罪并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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