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訴訟律師:報復陷害罪的罪名解析
因為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報復陷害罪概念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度構造事情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二、報復陷害罪罪名淵源
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即對報報復諂罪作了明確劃定。控告權、申訴權、品評權和告發(fā)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主權力的首要構成部份,遭到國度法律的嚴峻維護。1979年《刑法》第146條劃定:“國度事情職員濫用權柄、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實施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97年《刑法》保留了1979年《刑法》關于報復陷害罪的規(guī)定,基本未作變動。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肯定罪名的劃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依據1997年《刑法》第254條劃定了“報報復陷害罪罪名。
三、報復陷害罪客體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民的民主權力和國度構造的失常舉止。《憲法》第41條第1款和第2款劃定:“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關于任何國度構造和國度事情職員,有提出品評和倡議的權力;關于任何國度構造和國度事情職員的違法瀆職行為,有向無關國度構造提出申說、指控或許檢舉的權力,然則不得偽造或許污蔑究竟舉行誣陷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憲法》規(guī)定的這些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和舉報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述權利的實現(xiàn),《刑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guī)定了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此,本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顒樱幢咀锴趾Φ目腕w是復雜客體。
本罪損害的工具,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法律構造和其余黨政構造告密、檢舉國度構造事情職員違法瀆職的人。
控告人既可所以普通國民,也可所以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所謂申訴人,是指關于本人所受的懲罰不平,向原處理構造或其下級構造提出申說看法,請求轉變原懲罰的人;也包括不平國民法院曾經產生法律效能的訊斷或裁定,向原審國民法院或其下級國民法院提出再審要求的人。申訴人其實不限于受懲罰的國民自己,還包括為別人申說的其余國民。
所謂品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fā)、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這里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并不限于對實施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
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也構成報復陷害罪。因為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否則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
依據《憲法》第41條的劃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告發(fā)人在提出指控、申說和品評看法時,不得偽造究竟舉行誣告陷害。否則,不僅不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jié)嚴重,還應當依照《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
四、報復陷害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濫用權柄、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舉報人實施報報復諂的行為。詳細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行為人必須有報報復諂的行為;第二,行為人必需是濫用權柄、假公濟私。
濫用權柄,即國度構造事情職員在本人的權柄范圍內非法行使權利,以及逾越本人的職務權限的行為。假公濟私,即假借國度構造名義或權利,以正當?shù)姆绞窖谏w其非法的目的。
報復行為與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是不可分離的。報復陷害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被害人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因為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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