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買賣毒品案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根據(jù)以下案例解答刑事案件相關(guān)法律問題。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4日,陳某在某小區(qū)門口,賣給王某一小袋凈重1.5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警方現(xiàn)場抓住。
2018年6月6日,陳某親屬委托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孫律師代理陳某販毒案。
孫建軍律師對陳某販毒部分辯護:
一、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有販毒罪不提出異議;
二、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有販毒罪的事實提出異議:
1.偵察機關(guān)從陳某身上出售的一小袋凈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體,不全是甲基苯丙胺;
2.由于偵察機關(guān)沒有用1.5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對從被告陳某收集的小袋子進行定量分析,也沒有做出關(guān)于1.5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中含有多少比例的鑒定報告,因此無法確定該凈重1.5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體,全部為甲基苯丙胺;
3.在沒有定量分析鑒定報告的前提下,認定陳某販賣的毒品數(shù)量為1.54克,沒有事實依據(jù)。
三、這是一起典型的特殊情感引誘毒品案件。
1.從特情人王某的故意引誘來看。
2018年5月22日,特約人員王某某通過陌陌附近的人加被告為好友。然后直截了當(dāng)?shù)匾T被告人陳某,要求購買嘎嘎(毒品)。
2.從王某準(zhǔn)備購買毒品的特殊情況來看。
2018年5月25日,公安分局派出所發(fā)表了兩個問題:1。王是派出所的特情人員;2用于購買毒品的毒品是派出所為王準(zhǔn)備的。
3.在販毒案件中,是否存在特殊情況引誘與一般正常的毒品交易有原則上的區(qū)別。在特殊情況下,無論毒品數(shù)量多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不能判處死刑。此外,對于一般毒品案件,量刑也很輕。
四.被告陳某販毒屬于犯罪未遂
1.由于特殊情況引誘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在公安機關(guān)的嚴在公安機關(guān)的嚴格監(jiān)控下進行毒品交易。因此,他們在刑法中都屬于不可能
2.毒品沒有真正流入社會,對社會沒有任何有害后果;
3.毒品交易的真正目的尚未實現(xiàn),應(yīng)以犯罪未遂處理。
陳沒有任何犯罪記錄;這次犯罪是第一次犯罪。毒品沒有流入社會;主動坦白,建議法院判處陳刑事拘留6個月,并處以罰款。
【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販毒罪,建議判處他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和罰金。
人民法院采納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孫律師的辯護意見,指控人民檢察院起訴陳某販毒罪;
判決如下:陳某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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