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遺囑繼承!深圳遺囑繼承律師最新提醒
劉某未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視為一種放棄受遺贈,喪失了獲得遺贈財產的權利,原審法院對其訴訟服務請求不予支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經一審法院審理,2018年10月26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應請求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法院作出以下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0元,由劉某自首。
二審期間,劉某明確表示,因楚某2的要求,劉某到蒲山路XX區(qū)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手續(xù)。因公證處工作人員稱無法公證,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的指導下,2017年2月7日,他從XX區(qū)公證處(位于本市蒲山路)取得了格式化(打印-填空)的遺囑書面材料。
遺囑的手寫部分寫著“楚某2”這個名字,是楚某2自己寫的,遺囑的簽名和手印都是楚某2自己做的。遺囑的手寫部分寫著“劉”這個名字,都是劉自己寫的。遺囑的其他手寫部分是胡寫的,胡和范的簽名都是他們做的。劉還說,胡是劉丈夫童的老鄰居,也是復旦大學歷史系的老師。
法院傳票發(fā)出后,胡某到法院書面陳述,將手寫部分第三頁簽字為楚2,胡某、扇子手寫,另一手空白則填寫為胡某。
在被告知法律責任后胡作證明確表示材料是劉交給胡的,手寫部分“劉”字是為劉本人寫的,不是胡寫的。在胡的簽名時,身份證號碼并不是同時寫的。胡說自己從事房地產行業(yè),是我的初級中學教育。
范某至二審人民法院,經其再三辨別信息確認該遺囑材料落款處“范某”名字,并非學生本人親筆所簽。因其具有當時在拍攝錄像,未閱看該書面語言材料可以手寫部分主要內容。
在二審中,劉向羅旭景申請作證,證明劉旭景已在死者朱旭景死亡后兩個月內向xx市xx區(qū)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劉某還申請喬某在楚某的葬禮上作證,多次聯(lián)系楚某的家人都失敗了。
本院經審理確認,除對劉某一審提供的“遺囑”書面材料的內容和形式有異議外,一審法院已確認其他事實屬實,并依法予以確認。
我院認為,根據(jù)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立遺囑人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執(zhí)筆,注明年、月、日,并由遺囑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無行為能力的人、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不得成為遺囑的見證人。
原審中,劉提供了一份名為《遺囑》的書面材料,署名為遺囑人褚某2。如果這份材料被確認為遺囑,必須符合我國繼承法對遺囑人遺囑的形式要求,體現(xiàn)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整個書面材料的形成和制作過程中,胡作為遺囑的代理人,必須參與代理書寫的全過程,代理書寫也應由他來完成。
但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胡并未完全獨立地為該書立遺囑,除版式印刷處外的手寫部分也并非完全由他一人所寫。遺囑的形式要件存在嚴重缺陷。同時,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論是胡還是范,都應該完整、清晰地見證立遺囑的全過程。但根據(jù)兩位證人的陳述,法院不能認定證人適當有效地履行了作證義務。
劉作為與遺囑內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人,本不應參與爭議遺囑的制作過程,卻在材料的手寫部分居然寫了劉本人的名字。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對遺囑效力的規(guī)定。因此,劉燦提供的名為“遺囑”的書面材料不能反映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不產生《繼承法》規(guī)定的遺囑的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定“遺囑代書”合法有效,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應予糾正。但原審判決駁回了劉的訴訟請求,處理正確。綜上所述,上訴人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理二審案件的費用為120元,由上訴人劉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shù)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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