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問題如何破解?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教你
2001年12月6日,王 × 4、王 × 1、王 × 2發(fā)表聲明,主要內容是: 1998年11月,王 × 4因病死亡,購房人姓名由王 × 4改為王 × 4,王 × 4、王 × 1、王 × 2(王 × 8因病死亡)。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3年8月,王×4與026單元簽訂了《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其主要內容為:王×4購買該房號。西苑X總成本價47088.2元,王X4支付全部購房款后,產權歸王X4所有。
2004年7月30日,北京市北京海淀區(qū)民族國土空間資源和房屋建設管理局向王×4填發(fā)京房權證海私成字第×號房產證,西苑×號房屋現登記在王×4名下。
在本案再審過程中,第四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以下簡稱中信公證處)公證的王 × 2、王 × 1、王 × 4三方陳述書。
1994年,邢 × 因病入院,并告訴王 × 4、王 × 2、王 × 8、王 × 1、婁 ×,他死后的財產屬于他的四個子女,與他們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無關。當時也有醫(yī)生、朋友和親戚在場,但邢在病情嚴重后不能說話或寫字,只能通過導管進食,這種情況一直持續(xù)到邢去世。
同時,第四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經中信公證處公證的證人楊 × 1的證詞,主要內容如下:他是王 × 2的直接領導,于1994年4月拜訪了邢 ×。
當邢先生病重時,他說他死后繼承的遺產將留給他的四個孩子,這與他四個孩子的妻子、丈夫或他們的孩子沒有關系,還有醫(yī)生、朋友和親戚在場,邢先生拜訪他們時不說話。
此外,第四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法院提交了經長安公證處公證的陳 × 1證人證詞,主要包括:2008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86樓 × 室。樓 × 委托陳 × 1撰寫《擔保函(財產協(xié)議)》,樓 ×、王 × 4、陳 × 1簽署《擔保函》。上述《擔保函(物業(yè)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涉及中關村86號樓 × 號房產的處置,但本案中不涉及西苑 × 號房產。
被告王 × 4對上述四位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無異議,第三人婁 × 4認為上述證人未在法庭作證,公證內容為單方面陳述。不承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的目的。
經法院審查,楊 × 1的證人證言內容與楊 × 1原審證人證言內容不完全一致。其中,原庭審提交的證人證言中沒有注明“邢XX再次采訪時不說話”,同時,王 × 2、王 × 1、王 × 4的陳述與原庭審三方的陳述不完全一致,“邢 × 此病后不能說話、不能寫字”。用餐應通過導尿管完成。這種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到邢的死"沒有出現在原審提交的當事人的公證聲明中。
以上就是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偟膩碚f,法定繼承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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