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法定繼承的問題?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有話說
從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性質來看,本院認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守。楊無權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協(xié)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從其遺囑性質企業(yè)而言,本院認為該約定工作內容亦區(qū)分于由被繼承人楊某某一人進行單獨使用書寫的情形,具有中國夫妻關系雙方可以共同發(fā)展訂立、合意處理我國夫妻個人財產的遺囑特點,符合遺囑形式構成要件的應為一個有效。
《婚前協(xié)議》由張某親筆書寫,并由楊某某、張某共同完成簽字、按捺人名章確認,并標注了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方面要件,應屬有效地共同遺囑。
至于楊旭某以后是否可以再次立遺囑撤銷其在普通遺囑中的意思表示,本院認為應當區(qū)分遺囑的內容是否不可分割、是否有牽連。對于內容不可分割的共同遺囑,由于雙方關系緊密,相互制約,雙方撤銷遺囑的意愿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本案中,為了維護再婚的穩(wěn)定與和諧,楊潔篪和張瑞敏出于結婚意愿簽訂了“婚前協(xié)議”。該協(xié)議體現(xiàn)了雙方處理婚姻生活和財產分配的意愿。
雙方能否最終締結婚姻有較大的影響,而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張某也提交了證據(jù)證明其婚姻由楊某承擔贍養(yǎng)費義務,因此,本院認為,如果楊某有權另行立遺囑任意撤銷共同遺囑,對張某顯然不公平。
法院認為,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為書面證人,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證人和遺囑人簽字。
據(jù)調查,楊的遺囑是書面遺囑,遺囑人的簽名形式有明顯缺陷,與楊的原始筆跡明顯不同,無法辨認,因此,楊應當證明該遺囑是楊自己的真實遺囑。
對此,楊申請了三名遺囑認證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黃表示,他沒有看到楊口頭遺囑的過程,而且從立遺囑的錄像來看,錄像也沒有反映楊口頭遺囑的過程,錄像顯示楊沒有能夠自己閱讀完成的遺囑,有時也不能回答作者李的問題。
因此,法院認為難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確定遺囑的有效性。此外,楊首先在婚前協(xié)議書上簽字,而張某已按照協(xié)議履行義務,楊不應另行立遺囑撤銷有關內容的“婚前協(xié)議書”。
綜上,本院認為X號房屋信息應當可以依照《婚前協(xié)議》的約定歸張某所有。但應當充分考慮到,楊某某進行購買X號房屋時折算了楊某1之母李某某的工齡。
本院認為,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發(fā)展有關經濟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一些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一個財產安全價值的個人組成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保護予以我們繼承。
以上就是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定繼承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參與人數(shù)增多的情況下,法定繼承糾紛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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