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合同糾紛律師告訴您遺囑中關于財產(chǎn)的確認事項
經(jīng)審理,原告袁X與被告楊X平為夫妻,于2008年離婚,離婚后仍住在一起。 他們于2015年6月再婚。 原告袁熙業(yè)與原告袁賢,被告楊欣平是親子關系,被告楊欣金與楊欣平是姐妹關系。廣州合同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2012年4月19日,楊星平、王星碧在XX區(qū)北溫泉法律服務辦公室與陳西銘簽署了一份遺贈協(xié)議:“受贈人元賢是受贈人二女兒的前夫,受贈人元賢的孫子?!?
遺贈的父母去世,遺贈的楊霞萍患有嚴重的冠心病、腦梗塞、高血壓等并發(fā)癥,遺贈的王旭碧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右腕骨折;遺贈的楊旭萍無法照顧自己的生活,遺贈的王旭碧無法照顧自己的生活,長期的二女兒楊旭萍, 二女兒的前夫元賢和孫子元熙照顧和管理。
因此,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我們去世后的遺產(chǎn),我們特設立以下遺產(chǎn):受遺贈人楊欣平的名字原位于XX市XX區(qū)XX村,有XX棟。 建筑面積42.26平方米(已拆除未重建,申請放置在XX區(qū)XX村X棟X層X室)。 我自愿把它交給元賢和元夏諾共同擁有。 今后,房屋的處理程序由元X先行,元X野全權辦理。
受遺贈人的生活困難和退休,由受贈人管理和照顧。 受遺贈人聲明,上述遺產(chǎn)是在受遺贈人完全意識到自己的思想,受遺贈人代表自己的真實意愿,受遺贈人是自己唯一的人的情況下,由受遺贈人作出的。 受贈人元賢首先愿意接受受遺贈人的禮物,并做好照顧受遺贈人、老人的工作。
本遺贈協(xié)議由受遺贈人楊欣平、王希比、受贈人元賢、元夏諾、見證人李玉春、周勤簽署。 繼受遺贈人楊欣萍之后,王希碧一生由主要受贈人袁賢、袁熙業(yè)、楊欣萍照顧,楊欣錦承擔了部分照顧義務。
遺產(chǎn)王夏比于2015年12月21日去世,遺產(chǎn)楊夏萍于2017年1月14日去世。 原拆遷房屋現(xiàn)位于XX區(qū)XX街XX路XX單元XX單元,建筑面積54.80平方米,于2016年8月16日取得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房地產(chǎn)權利號)。 2016XX區(qū)XXXX)。
2014年11月6日,楊代表楊簽署了搬遷證書,2012年,楊支付了2.39萬元搬遷費和3000元搬遷費。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楊希金簽署了楊希平信件的棄權書,其中一份棄權書寫道: “我楊希金放棄房屋繼承權、房屋所有權和財產(chǎn)權,也不承擔父母的醫(yī)療費用。”
另外查明,2016年4月7日,作家萬科著書,楊Xping立遺囑,其中我在XX區(qū)XX街XX路XX單元安置房所享有的全部所有權均由我的大女兒楊×金、楊×平平等繼承。以上安置房為我和配偶王的共同財產(chǎn),王×碧于2015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至今,我和王均未將上述安置房買賣或贈與他人,也未對外進行任何處罰。
這份遺囑是我經(jīng)過充分考慮后做出的,是我的真實意愿。希望我的繼承人遵守我的遺囑,不爭財產(chǎn),和睦相處”。本遺囑由立遺囑人楊曉萍、見證人萬科、唐廣福、胡、唐莉簽名。
廣州合同糾紛律師認為,綜上分析所述一個事實,有遺贈財產(chǎn)協(xié)議、照片通過兩張、放棄書、證明、死亡、結婚證、離婚證、不動產(chǎn)權證、購房進行安置工作協(xié)議、發(fā)票、遺囑等書證材料及要求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載卷為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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