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律師解析保證人愿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訴人上海楊浦區(qū)華亭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亭公司)、趙某東因與被上訴人東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建公司)原審被告李海燕民間借貸糾紛,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青民初9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人華亭公司、趙某東、原被告李海燕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建宏、被上訴人東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汝超出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jīng)結束了。
某琺庭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東建公司要求某琺庭公司償還1500萬元本息的訴訟請求,某琺庭公司應當在借款合同期內償還東建公司700萬元本和約定利息;或者將案件發(fā)回重審。事實和原因:一、華亭公司已返還東建公司800萬元,應予認定。一審中,華亭公司提交了足夠證明這一事實的相關證據(jù),即華亭公司向東建公司負責人樓樂亭償還800萬元的憑證,以及華亭公司與東建公司簽署的備忘錄。華亭公司與東建公司于2013年11月簽訂了《貸款協(xié)議》和《華亭廣場建設協(xié)議》。東建公司進入施工現(xiàn)場后,由于資金緊張,華亭公司開始分期償還貸款并支付工程款。到2015年春節(jié),華亭公司共償還了2055萬元的貸款和工程款。2015年3月19日,東建公司發(fā)函要求華亭公司確認還款金額和未還款時間,并要求進度和項目啟動資金。2015年4月15日,華亭公司開始支付工程款并發(fā)函賠償損失。截至4月22日,雙方已協(xié)商出具《備忘錄》:1.某琺庭公司、東建公司及其負責人樓樂庭對所有經(jīng)濟經(jīng)濟往來(包括已償還東建公司貸款金額);2.回復4月15日函和3月19日函;3.在雙方檢查的基礎上出具還款計劃。2015年4月28日,某琺庭公司向東建公司出具聯(lián)系函,已償還貸款1035萬元。經(jīng)與樓樂庭多次核算,確認歸還貸款金額為800萬元,欠東建公司貸款700萬元。2015年7月8日,雙方核對B座15層已完成工程量20805472.25元(東建公司審核30815070.77元),應付工程款166477.8元,已支付工程款1515萬元;到2015年7月28日,支付工程款1670萬元(達到全額應付款),2015年7月31日,建設到B座20層,8月12日,東建公司報告完成工程量488979789.89元,至9月11768日,已完成工程款1768680.768680萬元。2015年9月28日,東建公司B座完成至25層,9月30日停工。
由于A座工期嚴重延誤(施工至6層),東建公司提出了嚴重不合理的要求。10月13日,華亭公司終止與東建公司的合同。到目前為止,華亭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東建公司1979826元(超過68萬元)的工程款和800萬元的貸款,共計27979826元。雙方簽署的備忘錄是最直接證明華亭公司已經(jīng)還款并得到東建公司認可的證據(jù)。首先,東建公司確認了華亭公司的還款事實?!秱渫洝返谝粭l確認,華亭公司、東建公司、樓樂亭公司對于之前為本項目支付的資金(包括已償還東建公司的貸款金額)進行核對,簽字確認,明確后再支付的款項嚴格按照合同執(zhí)行。這一條款可以證明,東建公司在簽署備忘錄時,知道并承認了華亭公司在簽署備忘錄之前根據(jù)樓樂亭指示還款的事實,并明確了部分還款。其次,《備忘錄》前言明確記載了樓樂亭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華亭公司應視為償還東亭公司的個人賬戶。此外,《備忘錄》中雙方確認,對于之前為本項目支付的資金(包括已償還東建公司的貸款金額),華亭公司、東建公司、樓樂庭三方核對清楚的內容足以證明東建公司承認樓樂庭的收款行為,否則無需將樓樂庭視為核對方。第三,東建公司沒有按照備忘錄核對確認的責任。華亭公司作為付款人,迫切需要核對確認具體付款事實,沒有理由不核對。華亭公司還及時向東建公司說明了相關付款情況、金額和憑證。東建公司拒絕核對。簽署備忘錄認可還款后,華亭公司以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否認了備忘錄確認的事實和約定。樓樂庭是東建公司的負責人,華亭公司的還款都還到了樓樂庭賬戶。東建公司完全可以和負責人核對相關資金,所以東建公司沒有履行核對責任。備忘錄和還款憑證可以充分證明華亭公司還款800萬元,貸款本金只有700萬元。但一審判決以東建公司單方拒絕承認為由,無視華亭公司的還款事實和判決。東建公司及其負責人樓樂庭故意隱瞞事實,違反協(xié)議、虛假訴訟,以合法方式實現(xiàn)違法目的的,可能涉嫌詐騙華亭公司800萬元,華亭公司也保留向有關機關報案的權利。
借款人與擔保人簽訂的《貸款協(xié)議》規(guī)定:擔保人自愿為本合同提供擔保。債務人不能按照本合同履行義務的,擔保人愿意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明確了擔保人在貸款協(xié)議中承擔責任的方式,所以無限約定的是擔保期,確實是擔保期內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院認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
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公司未就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達成任何協(xié)議,一審判決認定某琺庭公司同意,沒有任何證據(jù)。某琺庭公司和東建公司從未就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違約金和損失達成任何補充協(xié)議。雙方貸款合同的最后一條約定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案中,雙方僅在2015年4月22日簽署了備忘錄,但東建公司在簽署備忘錄后一直拒絕核算,因此雙方未就還款方案和損失賠償達成協(xié)議。在雙方的往來函中,雖然雙方都向對方提出了自己的利息要求和要求,但都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這是各自向對方提出的要約,但沒有得到對方的承諾,所以雙方?jīng)]有關于利息、違約金和損失的補充協(xié)議。一審判決以某琺庭公司2015年7月14日的聯(lián)系函中的單一條款內容為基礎,認定某琺庭公司同意約定利息。
有關第一個爭議焦點,即某琺庭公司對樓樂庭提出的索賠800萬元,是不是應該將這筆錢還給東建公司的借款本金。該索賠請求的主要證據(jù)是其提交給樓樂庭的匯款總額800萬元的憑證和2015年4月22日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并在二審庭審中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3月19日東建上海楊浦區(qū)分公司出具的某琺庭公司函件。某琺庭公司認定樓樂庭為東建公司涉案工程的負責人,某琺庭公司向其支付的該800萬元款項應被視為某琺庭公司償還給東建的借款本金。樓樂庭雖然是涉案工程的負責人,但某琺庭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東建公司同意或指派樓樂庭為該借款的受款人,對樓樂庭的收款行為,在向某琺庭公司發(fā)出的幾份“聯(lián)絡函”中,都明確表示,某琺庭公司和樓樂庭之間的行為與其無關,東建公司與任何企業(yè)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都要有其公司蓋章確認和法定代表人簽字認可等內容。2015年4月22日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公司簽署的《備忘錄》,沒有明確證實某琺庭公司已將800萬元借款歸還東建公司,也未明確確認東建公司認可樓樂庭的收款行為。并依據(jù)本案事實,至2015年1月20日,某琺庭公司先后向樓樂庭轉賬16筆,不過,這份文件中,某琺庭公司卻在2015年7月14日給東建公司的“聯(lián)絡函”中指出,2014年11月20日,某琺庭公司累計向東建公司償還了800萬元借款。以上所列某琺庭公司出具的“聯(lián)系函”中所記載的800萬元的最后償還時間與提交給樓樂庭的憑據(jù)的最后償還時間有明顯差異,證據(jù)之間存在沖突和矛盾。第二次庭審時,某琺庭公司提出了新的證據(jù),即2015年3月19日東建公司上海楊浦區(qū)分公司出具的《函》,某琺庭公司認為該《函》結合《備忘錄》,足以認定其已歸還本金。東建公司不同意這封信。這一"函件"與本案有關的第一條載明:"關于協(xié)議借款時間逾期:1.確認已歸還金額。2.確定歸還時間。"函件出具后,雙方的確簽署了"備案錄",但該函和《備忘錄》并未載明東建公司已經(jīng)認可某琺庭公司已歸還的借款事實及具體數(shù)額,但該"通知書"和"備忘錄"均未載明東建公司已償還的事實及具體數(shù)額。同時,樓樂庭作為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某琺庭公司也向樓樂庭個人賬戶支付了工程款等其他性質的款項,這一事實表明,某琺庭公司與樓樂庭個人之間還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為此,某琺庭公司主張其向樓樂庭支付的款項和具體金額(按某琺庭公司主張的金額為800萬元)應被視為其向東建償還的借款,尚缺乏證據(jù),一審法院未采納其不正當理由。
爭議焦點二: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在逾期償還利息問題上是否存在協(xié)議,以及逾期償還利息應如何計算。在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某琺庭公司和東建公司就逾期支付利息問題并未達成一致。2014年11月20號(2014年11月20日)貸款協(xié)議規(guī)定的借款到期后,由于某琺庭公司沒有償還貸款,東建公司在2014年12月22日向某琺庭公司發(fā)出《聯(lián)系函》,要求某琺庭公司按月2%的利率付款。2014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某琺庭公司在東建公司的催促下,向東建公司發(fā)出了“聯(lián)系函”,明確表示愿意承擔逾期還本付息的利息,但同時還提出利息以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此時,可以看出,在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由于某琺庭公司沒有償還,對于應支付逾期償還利息,某琺庭公司和東建公司已達成協(xié)議,對于如何計算逾期利息問題,即某琺庭公司應當向東建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但至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某琺庭公司和東建公司達成上述協(xié)議后,有關逾期償還利息的計息標準和起止點如何確定,已在其后的函件中作了進一步確認。2015年四月二十八日,某琺庭公司出具了一份“聯(lián)絡函”,自愿提供借款的剩余部分(在信中,它認為它已償還了1035萬元,從2015年3月1日起,每月1.5%的利息將不再要求退還,而不再要求返還800萬元。此后,某琺庭公司在2015年7月14日發(fā)給東建公司的“聯(lián)絡函”中,又主動提出從2015年3月1日起拖欠利息按月息2.4%計算(其在該函中提出已歸還本金,與4月28日函中的主張不一致)。雖然某琺庭公司一直主張從2015年3月1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但東建公司沒有回復。并于2015年7月18日東建公司發(fā)來某琺庭律師函,明確表示自2014年11月20日起拖欠利息。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逾期利息應當從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直至實際清償之日。在某琺庭公司發(fā)給東建公司的聯(lián)絡函中,僅就2015年3月1日起的利率計算提出意見,因此,對一審判決酌情認定逾期償還利息的分段計算為:第一部分應自《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還款日(2014年11月20日)屆滿之日起算,即自《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還款日(2014年3月20日)起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從年利率24%調整到實際清償之日,也并非無用,應予以維持。
對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即趙某東應否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第一,關于擔保期是否已到期,對于擔保期的約定究竟是約定不明并視為2年,還是視為無約定6個月的問題。借貸協(xié)議第七條規(guī)定:“擔保人趙某東自愿為本合同的甲方(也就是某琺庭公司))提供擔保,如果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保證人愿意為某琺庭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此,“連帶”責任明確了擔保人趙某東在借款協(xié)議中的責任方式,因此“無限”約定的是擔保期間,這確屬對擔保期間約定不明的情形。第一次宣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根據(jù)協(xié)議不明確、擔保期間以履行債務期滿之日起2年為條件,認定趙某東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2年,是正確的。第二,關于趙某東對某琺庭公司和東建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再次約定的逾期償還利息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問題。按照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簽署的《備忘錄》,某琺庭公司參與人有某琺庭公司總經(jīng)理趙某東,以及該《備忘錄》的主要內容,即對1500萬元借款的具體還款方案,協(xié)商、確定了延期及逾期付款等問題;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公司在二審審理中均確認2015年7月14日某琺庭公司給東建公司出具的《聯(lián)系函》中所述的事實;可見,趙某東實際參與了《借款協(xié)議》的簽訂和隨后某琺庭公司與東建公司重新商定逾期支付利息的全過程,它不僅知道某琺庭公司和東建公司同意重新約定逾期支付利息的問題,并以某琺庭公司的總經(jīng)理身份對整個談判過程具有主導和決定權,不存在未經(jīng)其同意加重其擔保責任的情況。初審裁定趙某東應對逾期還款利息承擔擔保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總之,某琺庭公司、趙某東的上訴請求均應不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拒絕上訴,維持原來的判決。上海楊浦區(qū)省某琺庭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受理費168616.99元,由上海楊浦區(qū)某琺庭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趙某東上訴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8616.99元。這一裁決是最后裁決。 上海楊浦區(q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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