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吳涇律師分析聚餐醉酒致死應否算工傷
2月18日(大年三十)中午,在南充某自助火鍋店上班的李某參加公司組織的員工聚會時醉酒,第二天被發(fā)現死在家中。南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充市人社局”)對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李某母親顧雯雯隨后將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院。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該案日前在南充市順慶區(qū)法院一審宣判: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顧雯雯拿到判決書后,表示將提起上訴。
員工參加聚餐醉酒致死
今年2月18日,農歷臘月三十。當天中午,李某在參加員工聚會時飲酒過多被同事送回,但第二天卻被發(fā)現死在家中。昨日,李某的母親顧雯雯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兒子28歲,未婚,生前在南充城區(qū)一自助火鍋店上班,2月17日中午,身在廣東的自己曾給兒子打電話,讓其晚上到奶奶家去團年,但兒子解釋稱,第二天(臘月三十)要參加員工聚會,參加聚會后再去奶奶家。
不過,李某最終未能完成此行。2月18日下午,顧雯雯多次撥打兒子的電話,一直處于關機狀態(tài)。19日上午,顧雯雯突然接到兒子同事的電話,稱“李某前一天喝醉酒,會不會有事”,顧雯雯立即同意對方找開鎖匠開門去看看兒子。緊接著,她便得知兒子死亡的噩耗。經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生前大量飲酒,呈嚴重醉酒狀態(tài),以至發(fā)生嘔吐時,食物梗塞氣道造成窒息死亡。事后,顧雯雯曾多次與火鍋店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之后,顧雯雯向南充市人社局為兒子申請工傷認定,不過,后者對李某的死亡并不予認定為工傷。顧雯雯隨后將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人社局不予認定為工傷
顧雯雯認為,兒子李某參加的是公司組織的聚餐活動,在活動過程中受到傷害,回到家中死亡是傷害延續(xù)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南充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庭上,作為顧雯雯的代理律師,王子石還提到,餐飲公司是按照規(guī)矩組織團年,聚餐活動是為了激勵員工,李某聚餐飲酒時確實是在工作場所內,而李某飲的白酒很可能是劣質酒。根據此前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5年2月18日上午,李某在南充某餐飲公司上班,公司規(guī)定當天下午放假,中午下班后,李某在公司組織的員工聚餐活動中,被同事發(fā)現飲酒過量后被公司員工送回家休息,2月19日死于家中。上海吳涇律師根據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生前大量飲酒,呈嚴重醉酒狀態(tài),以至發(fā)生嘔吐時,食物梗塞氣道造成窒息死亡。人社局認定李某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死亡,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法庭上,被告方南充市人社局還表示,李某雖是餐廳服務員,其主要職責是為客人服務,在餐廳飲酒不是其工作職責,公司組織的聚餐是公司的一種福利,員工有選擇參加和不參加的權利,公司并不強制員工參與,李某因醉酒導致死亡也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涉事餐飲公司表示支持南充市人社局的決定。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該案日前在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南充市人社局在不予認定的過程中 ,依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駁回顧雯雯的訴訟請求。
法院:醉酒致死不認定為工傷
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職工在單位組織的聚餐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李某在當天中午參加單位組織的聚餐活動到活動結束直至回到家中,并未出現明顯的身體損害,其同事也證實,李某回到家中時其意識較清楚。此外,自助火鍋店屬于自助型餐飲企業(yè),菜品、酒水及飲料都是敞開式擺放,由消費者自助選擇拿取。李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知道過度飲酒的危害,應當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控制飲酒量。從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來看,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11.8mg/100ml,說明其生前有大量飲酒史,且屬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李某醉酒和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
但上海吳涇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故李某參加單位聚餐時飲酒過量,回到家中后發(fā)生食物梗塞氣道導致死亡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上海勞動工傷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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