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仲裁律師為您講解勞動糾紛相關問題
上海某商業(yè)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由本院審理,由法官邵云娟單獨開庭審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商業(yè)信息咨詢公司的被告張某出席了訴訟。此案現(xiàn)已結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勞動仲裁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上海某商務發(fā)展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系原告進行員工。原告與上海某工貿股份有限以及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上海某工貿有限導致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系關聯(lián)分析企業(yè),是某公司、某公司為了自己解決這些職工的四金繳納和工資標準發(fā)放一些問題于?2010年6月8日設立,并不具有實際需要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踐活動;原某公司、某公司員工提高勞動社會關系均轉入原告。
原告的主要工作為學生負責數(shù)據(jù)處理某公司的債權債務,并不完善對外直接從事農(nóng)業(yè)經(jīng)營相關工作,原告的運作提供資金也來自某公司。2012年原告保險公司組織全體教師職工就三家上市公司的實際生活情況、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公章保管和使用等事宜作出重要決議,作為原告對于公司財務運作的方針政策和政策、規(guī)章法律制度。
2013年4月9日,被告違反上述可以規(guī)定強行奪取某公司公章,并利用該公章強行作出清算某公司、免除原告領導班子的職務和停發(fā)工資等違紀違法行為。同年4月22日,原告作出解除與被告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原告一般認為,被告造成嚴重違反原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原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于法有據(jù),不應恢復?,F(xiàn)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原告不與被告恢復自2013年4月22日起的勞動時間關系。
被告張某辯稱,被告之間沒有自己過錯,被告是將公章交給我們當時在場的某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陳某,原告可以以此發(fā)展為由將被告除名,也不發(fā)被告公司工資和獎金。被告企業(yè)認為其沒有存在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某公司于1976年4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被告辦理聘用、解聘手續(xù),原告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22日為被告辦理聘用、解聘手續(xù)。 2013年4月9日,被告就公司公章保管發(fā)生爭議,被告從原告處取得公司公章。
2013年4月22日,原告與張某作出《關于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聲明:"2013年4月9日,張某同志違反公司員工會議精神,故意從上海某工貿公司公章保管人胡處搶奪公章,擅自對外使用。未經(jīng)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與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非法清算公司,對公司造成了很大影響,造成了損失。
為此,公司根據(jù)員工會議精神,決定終止與張先生的勞動關系,解除張先生的工會主席職務,收回公司公章,確保工作進展。工會主席是胡同志。2013年5月17日,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區(qū)勞動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原告自2013年4月22日起恢復勞動關系。同年7月1日,委員會作出裁決,裁定原告自2013年4月22日起恢復雙方勞動關系。 判決結束后,原告不滿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此外,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一家公司和一家公司通過了上海牟、牟、牟全體職工的第12-01號決議,要求卓牟同志繼續(xù)擔任公司總經(jīng)理。 張某是工會主席,某公司現(xiàn)有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不能代表某公司和員工的根本利益,某公司的日常經(jīng)營仍由卓某等領導班子負責。
重大事項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其他形式的決議,公司不予批準。公司的所有公章和文件均由現(xiàn)有領導班子保管,個別公司的部分債權尚未收回,為保護全體員工的權益,暫不宜進入清算程序。員工安置完成后,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被告還簽署了決議。
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均確認原告公司并未實際經(jīng)營,員工工資的來源是某公司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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