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糾紛如何處理?廣州人身損害賠償律師為您分析
本院覺得,依據(jù)侵權義務法的相關劃定,賓館、阛阓、銀行、車站、文娛場合等大眾場合的管理人或許群眾性舉止的組織者,未盡到平安保證責任,造成別人侵害的,應該負擔侵權義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人身損害賠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案被告入住原告謀劃的賓館時跌倒受傷是不爭的究竟。但關于原告是不是應該對被告毀傷負擔補償義務是本案爭議的核心。
本案中,關于被告摔在原告賓館203房洗手間的部位及時候,唯一被告小我私家陳說,原告否定被告所陳說的究竟,今朝已無奈查實。原告關于被告的危害應負擔補償義務的條件前提是原告未盡平安保證責任。
本案被告自述,其滑倒受傷的原因是被告賓館的洗澡設施沒有安全防護措施所致。因此就被告賓館203房內(nèi)的衛(wèi)生間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以及賓館對于入住的客人使用賓館設施是否進行過提示等方面來衡量被告是否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被告203房衛(wèi)生間包括沖淋房地面統(tǒng)一鋪設的是防滑地磚,沖淋房內(nèi)放置有防滑墊,雖然該衛(wèi)生間沖淋房的地面與衛(wèi)生間地面之間沒有具體的分界線,只是用一道浴簾作分割,但沖淋房的地面明顯朝地漏一方傾斜。根據(jù)現(xiàn)場試驗,沖淋房籠頭放了約二十分鐘左右的熱水,沖淋房內(nèi)的水沒有溢過浴簾的外部,且賓館同時又提供了兩種不同材質(zhì)的拖鞋。
其次,203房的衛(wèi)生間門上貼有“小心地滑”的標志,同時對于拖鞋的使用也作了友情提示。就原告本身而言,原告系上了一定年紀的成年人,入住被告賓館時,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現(xiàn)原告疏于注意自我保護,摔倒在地,造成人身傷害,并非由于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造成的,故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采納原告郭A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72元、鑒定費1,800元,由被告郭A擔負。
如不平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投遞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正本,上訴于廣州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國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阛阓、銀行、車站、文娛場合等大眾場合的管理人或許群眾性舉止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廣州人身損害賠償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nèi)容。總的來說,原告保留主張后續(xù)治療費的訴權。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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