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月薪3萬,合同寫4000合法嗎?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的解答
昨天有求職者問:一家公司在offer答應了月薪3萬,但是真的去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只簽署了一個試用期合同,寫了月薪4000,問這樣的操作合法嗎?下面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為大家解析。
顯然不牢靠啊,試用期要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面的,單一個試用期不行的。另外,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3萬塊的80%,也得24000。
至于offer里面約定了3萬,有沒法律效力如果按民法觀點,可以把offer視為要約,求職者同意來上班視為承諾,正式勞動合同訂立視為合同的成立但是僅僅一個offer,有的寫的不仔細,只寫一下薪酬,不寫具體期限和其他的一些條款
另外,勞動法體現了行政法律關系的色彩,不是純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能用民法里的規(guī)定
你也不可能說按照合同法原理,強制對方履行義務,按3萬一個月支付月薪
以我多年跟老賴和騙子斗爭的經驗,遇到這類單位,正確的做法就是趕緊跑路,廢話別多
一些年輕人剛出學校,就容易遇到一些勞動法糾紛,一個是可以去找勞動監(jiān)察,也可以去找勞動仲裁那邊的免費法律咨詢
還搞不定的,實在有麻煩,直接來問我,我來安排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里有寫: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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