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咨詢律師: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損害的誰來擔責
電力設施和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的公民人身損害事件時有發(fā)生,這種事件往往會涉及到產權歸屬和責任承擔問題。在法律上,對于此類事件,應該根據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原則來確定訴訟主體,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文深圳法律咨詢網將針對此問題展開詳細闡述,并結合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相關當事人提供法律指導。
一、主體訴訟權的確定
電力設施和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的公民人身損害事件,涉及到的主體很多,如受害人、電力設施產權人、電力管理部門等。在此,我們以電力設施和電力運行事故的受害人為主要訴訟主體來進行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原則的確定,應根據電力設施所在地的行政區(qū)劃的規(guī)定。對于市轄區(qū)內的電力設施,產權一般由市政府所有。而對于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電力設施,產權一般由相應的地方政府所有。根據這個原則,當受害人要求賠償時,應按照電力設施所在地的行政區(qū)劃的規(guī)定,將電力設施的產權人確定為訴訟主體。在確定產權人后,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產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代管協議的影響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與電力管理部門會簽訂代管協議,將電力設施的管理權限委托給電力管理部門。對于這種情況,應當根據簽訂代管協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方。
具體來說,如果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與電力管理部門簽訂了書面代管協議,那么在受害人要求賠償時,應以電力管理部門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因為,電力管理部門在簽訂代管協議后,就擁有了電力設施的管理權限,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根據《電力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應當對因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的公民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原則是確定訴訟主體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特別注意。
在深圳市,由于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電力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不斷得到完善,但由于人口密集和城市化程度高,一旦發(fā)生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公民人身損害。因此,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法明確產權歸屬,確定訴訟主體,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合理承擔賠償責任。
三、電力設施產權歸屬原則的確定
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原則是確定訴訟主體的重要依據,按照《電力法》的規(guī)定,電力設施的產權可以是國有、集體、私有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權。其中,國有電力設施由國家所有,集體電力設施由集體所有,私有電力設施由個人或組織所有。而其他形式的所有權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合作制、聯營制等形式。在電力設施產權歸屬的確認上,應當首先查看產權證書或合同等相關文件,以確定產權歸屬。
例如,在某小區(qū)的電力設施運行過程中,由于老舊設備的缺陷,導致一名業(yè)主被電擊身亡。此時,應首先查看該小區(qū)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確認是否為國有、集體或私有電力設施。如果電力設施為國有或集體所有,則應以國家或集體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電力設施為私有所有,則應以個人或組織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四、電力設施產權代管協議的約束
在深圳市,一些電力設施產權人與電力管理部門簽訂了代管協議,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因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的公民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代管協議的約束確定訴訟主體。
五、相關案例
電力管理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對電力設施的監(jiān)管和管理。在一些情況下,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與電力管理部門之間會簽訂代管協議,由電力管理部門代為管理和維護電力設施。這種情況下,如果因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損害,應當以電力管理部門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在2015年9月25日,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電力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該案中,原告因走在路上,突然被斷電的高壓電線擊中,導致其多處重傷。經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一級嚴重傷殘。經查,該起事故是由于高壓電線桿塔所用木材腐爛而引發(fā)的。
被告深圳市寶安區(qū)供電局作為電力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該高壓電線。法院認為,該高壓電線所在地屬于公共道路范圍,是供電局作為電力設施管理部門的財產。供電局應當對該電力設施負有維護、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法律義務。供電局簽訂的代管協議是該單位為管理和維護電力設施,而與公民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能把賠償責任轉移給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深圳市寶安區(qū)供電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與電力管理部門簽訂代管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因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損害,應當以電力管理部門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因電力設施或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損害,應根據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訴訟主體,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當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與電力管理部門簽訂有書面代管協議時,則應以電力管理部門為被告。同時,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盡到管理、維護和安全保障的職責,確保電力設施不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避免因疏忽管理而造成公民人身損害。因此,如果電力設施產權人或電力管理部門未能履行其職責,導致公民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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