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言詞證據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犯法嫌疑人刑訊逼供,作為一種極度的言辭證據的取證體式格局,曾經被各類刑事標準或許相關政策性標準文件所明令阻止,對刑訊逼供的界定和認定規(guī)范,也有了足夠的邊界,在這里不作為闡發(fā)的工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理想中,涌現的此外一種征象,是刑訊逼供之外其余方式的非法取證行動也少量存在,可悲的是在定罪和量刑時司法人員卻視而不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注意,杜絕粗放式辦案,是解決司法不公的有效渠道,其個中的道理不言而喻。下面筆者就實務中遇到的偵查人員其他形式的非法取證行為進行列舉并加以剖析:
一、 以要挾、詐騙手段獲取言詞證據
所謂的要挾是指詢問(問詢)人宣稱假如被詢問(問詢)人不供述或許不陳說,某些晦氣的前因就會產生在其自己或許親朋身上,從而獵取言詞證據的要領;詐騙則是指詢問(問詢)人許愿以虛偽的、不可能完成的好處哄騙被詢問(問詢)人而獵取的言辭證據,比方許愿能夠取保候審、監(jiān)督寓居、撤銷案件或許給建功、不判極刑等虛偽許諾。
當辦案職員對犯法嫌疑人、證人、被害人采用上述要領時,平日都存在著致使被詢問(問詢)的相對方做出非自愿性的供述或許陳說,從而侵犯了涉案人員免受強迫其自證其罪的權利,對于辦案人員的這種行為,筆者認為,首先,構成了對被訊問(詢問)人基本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可能會導致供述或陳述失真;其次,會導致被訊問(詢問)人對法律權威以及公安司法系統(tǒng)整體公信力的喪失,因此,通過上述取證方法獲取的言辭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二、取證的程序違法
法律實踐中,取證程序違法是偵察職員在獵取言詞證據畛域的重災區(qū)。根據取證行動的違法水平以及行動后果,筆者把它分為兩個類型:一個是取證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一個是取證程序一般違法的情況。分述如下:
?。ㄒ唬┤∽C程序緊張違法的問題
1、《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的說明》第七十六條劃定,證人證言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克不及作為定案的依據:
?。ㄒ唬﹩栐冏C人沒有個體舉行的;
(二)書面證言沒有經由證人核查確認的;
(三)問詢聾、啞人,應該供應通達聾、啞手勢的職員而未供應的;
?。ㄋ模﹩栐儾煌ㄟ_本地通用言語、筆墨的證人,應該供應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以上四類情形可以視為取證程序嚴重違法;該解釋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ㄒ唬┯崋柟P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ǘ┯崋柮@、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為提供的;
?。ㄈ┯崋柌煌〞援數赝ㄓ谜Z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為提供的。具體而言:
?。?)問詢證人沒有個體舉行。《國民檢察院刑事訴訟劃定規(guī)矩》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劃定,問詢證人應該個體舉行;《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劃定》也有異樣的表述;《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的說明》第二百一十六條劃定,向證人、鑒定人、有特地常識的人提問應該分手舉行。上述劃定前者是從偵查階段對證人的問詢體式格局進行了劃定,請求做到“證人斷絕原則”,后者是從法庭審理階段對證人的法庭詢問方式加以規(guī)定的,特別明確了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的原則。因此,偵查人員在對證人詢問時,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遵守詢問的個別化原則,確保證人之間,證人與嫌疑人之間的陳述或者供述發(fā)生交叉感染的現象。如果偵查人員未能遵守上述要求,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此種做法應當被視為取證程序嚴重違法,所獲取的相關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短缺證言(供述)筆錄的方式要件
法律劃定之所以請求證言(供述)筆錄應該擁有法定方式要件,其焦點目標是要解決證人證言及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實在性問題,由于唯獨該筆錄的法定方式要件具有了,能力初步證陳述或供述的主體是在合適的環(huán)境下表達的案件事實。比如,《刑事訴訟法》要求的對筆錄核對與確認的規(guī)定,就是確保筆錄真實性的體現。
(3)詢問(問詢)非凡主體未能供應非凡贊助的。非凡主體,包括兩類人群:一是聾啞人;二是不通達本地通用言語、筆墨的少數民族職員、外國人。非凡贊助則是指詢問(問詢)職員在對非凡工具舉行訊問(詢問)時,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確保被訊問(詢問)者知曉被訊問(詢問)的內容和含義,而在現實中偵查人員往往對外國人能夠保障這項權利的實現而對國內的少數民族以及聾、啞人,在這項權利的保障上做得不夠,這會給后續(xù)的法庭審判工作帶來不可彌補的障礙。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這種行為構成了對被訊問(詢問)人基本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可能會導致供述或陳述失真。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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