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務犯罪律師:幫助在押人員脫逃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致依法判處或曾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應予立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之二 瀆職以致在押人員脫逃罪
法律工作職員釋放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許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工作職員因為嚴重不負義務,以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
第十四條監(jiān)獄的人民警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饕?、收受、侵犯罪犯及其支屬的財物;
?。ǘ┧椒抛锓富蛟S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ㄈ┬逃嵄乒┗蛟S體罰、荼毒罪犯;
?。ㄋ模┝枞枳锓傅娜烁?;
(五)毆打或許縱容別人毆打罪犯;
(六)為謀取私利,應用罪犯供應勞務;
?。ㄆ撸┻`背規(guī)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ò耍┓欠▽⒘b系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ň牛┢溆噙`法行為。
監(jiān)獄的人民警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三、《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未被公安構造正式任命的職員、獄醫(yī)能否構成失職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關于未被公安構造正式任命,受托付執(zhí)行羈系職責的職員,因為嚴重不負義務,以致在逃職員脫逃,造成嚴重前因的,應該按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不負監(jiān)管職責的獄醫(yī),不構成失職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jiān)管職責的獄醫(y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幫助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工人等非羈系構造在編羈系職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幫助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工人等非羈系構造在編羈系職員在被羈系構造聘請受托付執(zhí)行羈系職責的過程當中私放在逃職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幫助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失職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十)失職幫助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瀆職以致在逃職員脫逃罪是指法律工作職員因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幫助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致依法大概判處或許曾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以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三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當前,襲擊報仇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法律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xù)犯罪的;
4.其余以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以致依法大概判處或許曾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應予立案。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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