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但并不以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之間以書面形式約定借名買房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后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到出借人名下,出名人請求確認其與名人之間簽訂的房屋借名合同無效并且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出借人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釋》出臺之前,一般以簽訂借名買房合同來進行約定。由于《解釋》出臺之后借名買房合同可能會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原因被認定為無效。
1、實際出資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借名買房合同,實際出資人可請求確認借用人對房屋享有處分權,并主張主張權利。
實際出資人對于借名方未履行協(xié)議、簽訂借名買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借用人名下等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系其原因所致,故實際出資人可請求確認借用人對房屋享有處分權,并主張權利?!督忉尅返谌龡l第一款規(guī)定法院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以及其他證據(jù)認定借名買房合同無效。
2、名義購房人通過訴訟等途徑向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實際出資人對其主張權利予以答辯并提出相應證據(jù)的;
一般名義購房人向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應當提供雙方有無借名買房關系,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的證明。如果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應當提供實際出資及借名買房合同等證據(jù)。如果沒有真實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不能據(jù)此認定實際購房人與名義購房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
3、實際購房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爭議房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可以要求實際購房人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或購房貸款并實際占有房屋;或者要求實際購房人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房屋享有完全的權利且具有相應的出資能力。當事人以其實際出資額為限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與不動產實際出資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權利債務關系且不能證明該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存在且權利人主張其與被執(zhí)行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且不能證明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法院能夠證明涉案房屋有多名權利人共同出資建造、使用并實際占有使用,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實際購房人名下,因此可以認定涉案房產屬于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