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咨詢網(wǎng)來回答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申請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支持
人格權是指個人在社會生活中享有的與生命、身體、健康、姓名、榮譽、自由、隱私、婚姻、家庭等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權益。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侵害人格權等引起的精神上的痛苦、折磨、煩惱、恐懼、焦慮等不良影響而獲得的經(jīng)濟賠償。那么,以人格象征物受損是否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呢?上海律師咨詢網(wǎng)就來為您講解有關的情況。
一、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的情況
以人格象征物受損是指因人格權利的侵害而造成的名譽受損、信譽受損、形象受損等。在實踐中,常見的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的案例有:
虛假誹謗:指通過言論、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對被誹謗人進行虛假的攻擊、詆毀或者中傷,造成其名譽受損的情況。
資料錯誤:指因為錯誤、疏忽或者惡意等原因,使得被告知的事實不準確或者有誤導性的情況,造成被侵權人形象受損。
侵害隱私權:指對被侵權人的隱私進行公開、泄露、侵犯等行為,造成被侵權人名譽受損、形象受損等情況。以上三種情況都屬于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的范疇。
二、以人格象征物受損能否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在我國,侵害人格權可以依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應當賠償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損害?!边@就意味著,如果以人格象征物受損,對被侵權人造成了精神損害,那么就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人格權案件民事賠償責任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人格權的侵害一般可以認定為精神損害,如果被侵權人因此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折磨、煩惱、恐懼、焦慮等不良影響,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于因人格權侵害產(chǎn)生的精神損害,可以采取舉證倒置的規(guī)則,即當被侵權人提出證據(jù)證明人格權被侵害,侵權行為存在時,可以推定精神損害已經(jīng)發(fā)生。
三、上海地區(qū)精神損害賠償案例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民初1134號案案情簡介:原告周某某為一家珠寶公司的負責人,被被告單位以郵件的方式誹謗,造成了其商譽受損,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單位的郵件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判決被告單位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02民初3995號案案情簡介:原告葉某某因病住院,其父親擅自在其個人微博上發(fā)布了其病情信息,造成原告在家庭、工作和社交方面的影響,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原告葉某某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以上兩個案例都體現(xiàn)了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的情況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shù)呐袥Q結果,這也說明在上海地區(qū),法院對于侵害人格權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認定和賠償已經(jīng)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四、總結
以人格象征物受損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必須是以人格權利為前提;其次,必須能夠證明精神損害的發(fā)生;最后,必須證明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是人格權的侵害。
在司法實踐中,人格權受到侵害所導致的精神損害已經(jīng)得到了一定的重視,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也更加注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定和賠償。同時,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也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在上海地區(qū)的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為主要爭議點的案例,法院也已經(jīng)開始將人格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判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因此,被侵權人在受到人格權侵害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保護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上海律師咨詢網(wǎng)提醒大家,以人格象征物受損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是一個相對復雜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定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被侵權人應當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法律保護。同時,法律機構也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強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審理和判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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