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官司律師解析幫工關系與勞動關系之別
案件簡介:單儒飛于2020年7月5日經他人介紹進入一家眼鏡公司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操作注塑機生產眼鏡架,未簽訂勞動合同。本公司主要經營眼鏡的生產、加工。在臺州章氏骨傷醫(yī)院,2020年8月5日,單儒飛右手受傷,在醫(yī)院治療。鏡片公司付給了單儒飛的報酬。
1月23日,單儒飛申請仲裁,要求證實其與眼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1月1日,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單儒飛受傷后與眼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鏡片公司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眼鏡公司和單儒飛沒有勞動關系。
法庭裁定:盡管單儒飛和眼鏡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單儒飛在眼鏡公司工作,其工作崗位為眼鏡制造,這是眼鏡公司的主要業(yè)務范圍之一,眼鏡公司也向單儒飛支付了報酬,當事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單儒飛與眼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解答:《關于確定勞動關系相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勞動關系成立的三要件。通告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存在以下情況的,建立勞動關系:(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事,本條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種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工人由雇主負責勞動管理,雇員為雇主安排的有薪工作;㈢雇員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yè)務的一部分。
上海勞動官司律師也就是說,在具備主體資格的情況下,雇主沒有為雇員簽訂勞動合同,而由雇主管理并且由雇員提供的勞動也是雇主業(yè)務的一部分,勞動者與雇主的勞動關系也應建立。與此同時,如果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也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其具體表現(xiàn)是,勞動者為雇主提供勞動,接受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取得勞動報酬等。
此案中,單儒飛的工作屬于眼鏡公司的主要業(yè)務范圍,單儒飛接受眼鏡公司安排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鏡片公司向單儒飛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已形成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所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在此,上海勞動官司律師要提醒的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雇主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是勞動關系認定的重要內容。雇主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主營業(yè)務、輔助業(yè)務(人事、管理、財務等)、臨時工作(清潔等)。主要企業(yè)為雇主的業(yè)務組成部門,臨時性工作便不屬于雇主的業(yè)務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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