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征收補償款的分割糾紛
上海拆遷款分配律師根據(jù)以下案例淺談拆遷款糾紛相關法律。
【案情簡介】
老徐和老楊撫養(yǎng)了五個孩子,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和徐五。這兩位老人在去世前沒有立遺囑,只留下了一套只有土地證的私人住宅。私人住宅被征用后,房屋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套房面積補貼超過216萬元,其他獎勵共計147萬元,共計360多萬元。當爭議的房子被征用時,徐五已經(jīng)去世了,沒有留下孩子。徐家的兄弟姐妹也在外面有房子,徐四租了房子,收了租金。戶籍登記:共有六人在冊,為徐四夫妻,徐四女兒女婿,徐四女婿父母,徐一,徐二,徐三家沒有戶籍登記。
【法院判決】
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日內,徐四需要向徐一、徐二、徐三支付264萬元以上的補償金。
徐四拒絕接受一審判決,認為自己負責養(yǎng)老第二位老人曾口頭上說,這是一座有爭議的房子,由他繼承。與此同時,他還增加了爭奪房屋的建設,直到房屋面積增加。其他人在爭奪房屋中沒有戶口,最多只能獲得三塊磚的份額,不能分享獎勵費。
經(jīng)開庭審理后,二審法院認為,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隨后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上海拆遷款分配律師認為,本案征收補償金額超過360萬元,這是徐四家長期控制的房屋租賃,只有徐四家的戶籍,沒有其他家庭的戶籍。然而,法院最終裁定,四個子女平均分配補償款,而不考慮住房控制和戶籍因素。
因此,法官的審判思路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1.根據(jù)法定繼承,每個子女應獲得1/4的私房產權。
2.這個家庭沒有申請居住困難,每個家庭的基本居住都可以得到保障。
3.當房屋被征用時,四個家庭實際上并沒有住在爭奪房屋。
4.雖然徐四主張翻修房屋,但這一事實并未得到充分證明。
5.雖然徐四說二老曾口頭繼承了這所房子,但是沒有提供證據(jù)。
可以看出,在分割私人住房征收補償時,戶籍并不是法官考慮的主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法官在案件事實中提到了戶籍登記,但在最終裁決中沒有提到戶籍登記。私人住宅的權利來源是產權,所有者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入和處置自己的房地產。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戶籍不能代表有戶籍的人享有任何實際權利或利益。如果你也有以上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拆遷款分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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