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有問題怎么辦?上海合同法律師來解答
根據(jù)耿龍公司的辯護,合同簽訂前,耿龍公司參觀了齊漢公司承建的廣福路施工現(xiàn)場,現(xiàn)場布告牌上注明該項目由齊漢公司承建,現(xiàn)場負責人趙學洲。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趙學洲可以代表奇漢公司簽署租賃合同。 本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已交付現(xiàn)場,押金由奇漢公司支付,合同有效,已實際履行。 齊漢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承擔民事責任。
審訊結束后,法庭裁定原審的事實已由反復詢問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jù)證明,而在第二次審訊中,當事人并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jù)推翻原審。
我院認為,韓琦公司的工地領導以韓琦公司的名義與耿龍公司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耿龍公司到韓琦公司現(xiàn)場考察后確信現(xiàn)場負責人的身份是真實的,因此耿龍公司有理由相信現(xiàn)場負責人有代理權,耿龍公司可以向韓琦公司主張合同的效力。此外,合同訂立后,韓琦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了合同定金,耿龍公司也將租賃物交付至施工現(xiàn)場,租賃合同已實際履行。
齊公司上訴稱,工地負責人掛靠其他公司承包工地,合同上的印章是工地負責人私自刻制的。即使韓琦公司說的是真的,但該項目在網站上列出并由韓琦公司承擔是不爭的事實。既然韓琦公司同意該場地負責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則可視為對該場地負責人的授權。耿龍公司不知道韓琦公司與現(xiàn)場負責人的真實關系,也不知道印章被私自刻制的事實。
耿龍公司作為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過錯。韓琦公司作為管理單位,對其掛靠單位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從本案事實分析,韓琦公司不能證明其與上海立信工貿公司存在貿易關系。耿龍公司主張上海立信工貿公司與其為關聯(lián)企業(yè),支票實際由其收取的事實更符合本案事實。
韓琦公司支付定金表明其參與了爭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合同責任不能免除。綜上所述,韓琦公司在收到租賃物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二審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5813.76元,由上訴人南通啟涵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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