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合同法律師以案說法講解合同糾紛的相關問題
代理被告人王調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訴稱,其與被告王簽訂了居間合同,其為兩個月的獨家代理。原告找到買方并通知被告王。王某已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構成違約,要求被告王某承擔違約金12萬元,返還定金200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告抗辯,合同管理沒有一個原告違約風險責任,且與200元定金可以要求我們主張12萬元違約金,違約金過高。
經審理,法院認為,作為專業(yè)機構,以200元定金獲得兩個月的獨家經營權不合理,200元至12萬元的差距太大,不合理。 被告王姓被要求承擔7000元的違約金。
原告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被告王某中介合同糾紛案,法院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公開聽證會。原告上海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總代理莫某和被告總代理周清華出庭參加訴訟。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上海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訴稱,2016年4月5日,原被告簽訂房地產合同及買賣協(xié)議,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出售位于號的房屋。上海市寶山區(qū)××巷×路,獨家委托期限至2016年6月5日。當月,原告找到一位客戶,愿意以高于還款協(xié)議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該房屋。但是被告告訴我房子已經賣了。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銷售協(xié)議,導致原告無法獲得中介報酬。顧起訴要求被告按照約定承擔違約金12萬元,并返還定金200元給原告。
被告王某辯稱,其于2016年3月訂購了其他企業(yè)房屋,故急于出售×路住房,3月13日就收取了原告的200元定金,但該協(xié)議的你具體研究內容進行主要通過約定了被告的義務,對于一個原告以及如何的具體要求履行居間義務教育沒有我們詳細約定,更沒有約定原告的違約風險責任。
在原告包銷期間,未能形成積極學習帶來一種有效提高客戶,被告反復出催促蔡更換了業(yè)務員,原告可以認為學生雙方經濟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如果人民法院認定勞動合同管理有效,則約定的被告承擔的違約金明顯降低過高,根據(jù)本案實際工作情況,被告是否愿意返還200元定金,另支付4,000元勞務報酬,不同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訟服務請求。
經過審理,被告于2016年3月13日簽署了一攬子銷售首付款收據(jù),聲明已收到原告首付款200元。2016年4月5日,原被告就該房產簽訂了合同銷售協(xié)議,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以400萬元的委托價格出售該房產。
乙方應于簽訂本協(xié)議之日向甲方支付200元銷售保證金。 本協(xié)議約定,甲方確認乙方為唯一的代理委托,期限自簽署之日起2個月。
在上述委托期限內,甲方不再委托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否則,甲方承擔一次性退還保證金的責任,并按委托方價格的3%支付違約金。2016年4月19日,被告通過精英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外地人簽訂上海房地產銷售合同,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外地人。
以上這些事實,有原告可以提供的承保管理協(xié)議、定金收據(jù),被告公司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市場買賣合同及雙方對于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研究證明,經庭審指針,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于3月13日收到200元定金,并于4月5日簽署了合同銷售協(xié)議,說明該協(xié)議大體上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合法有效。 不管被告有什么樣的無助,單獨出售房子顯然是違反合同的。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定被告的違約責任。原告是一家專業(yè)的房屋買賣中介機構,熟悉市場情況,熟悉商業(yè)慣例,面對節(jié)假日劇烈波動期間急于出售房屋的普通客戶。
200元的費用與被告違反合同應承擔的12萬元的費用不同。 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決定被告除收取200元押金外,還應收取7000元違約金。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金200元返還上海某房地產經紀公司;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上海某房地產市場經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支付以及違約金7,000元。
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4元,公告費260元,共計2964元,由原被告過半數(shù)承擔。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法院提出上訴,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合同法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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