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律師述為了自己與家人上訪前應三思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xiàn)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對于那些有理訴求的訪民,上海刑事案律師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被他人利用給國家和社會添亂。
違法!選擇兩會期間上訪的基本上都不是按照法定程序上訪,而是為了給基層政府施加壓力,所以不具有合法性。
違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不得越級上訪的規(guī)定。
違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不得無理纏訪、鬧訪的規(guī)定。
違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不得在非信訪場所上訪的規(guī)定。
案例最高法:信訪程序已經終結仍多次鬧訪、非訪,構成尋釁滋事罪!
你因尋釁滋事一案,對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鐵銀刑初字第00083號刑事判決和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鐵刑二終字第00084號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你的上訪行為是合法的維權行為,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你已滿七十五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組成合議庭認真審查后認為,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在信訪問題已經解決,信訪程序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多次到當?shù)卣⑹D聯(lián)等部門,采取組織多人闖政府大門、堵辦公樓門、打橫幅等方式鬧訪,并到北京多次非訪、鬧訪,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該事實可由關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職工要求補發(fā)取暖費及醫(yī)??ㄔ黾?%計入個人賬戶的上訪答復;關于市直國有特困企業(yè)退休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問題的會議紀要;關于研究解決食品公司和區(qū)二建公司農民工上訪問題區(qū)長辦公會議紀要;鐵嶺市信訪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關于銀州區(qū)周志榮等信訪事項公開聽證結論書;關于周志榮等22人進京上訪報告;關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職工周志榮、王某等人信訪情況說明;鐵嶺市信訪聯(lián)席辦公室關于周志榮進京纏訪、鬧訪、倒流、滯留情況說明;周志榮2014年至今進京非訪、鬧訪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jù)證實,你的行為已超出正常上訪表達合理訴求的范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民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應當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則就會受到法律追究。
原審根據(jù)你的具體犯罪事實和認罪態(tài)度,判處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屬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年滿七十五周歲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并不意味著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可以為所欲為,也應遵紀守法,否則同樣會受到法律的追究。綜上,你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覺服判息訴。
非法上訪 毀人毀己毀家庭
家庭影響
非法上訪,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fā)的尋釁滋事、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觸碰法律紅線,還可能影響子女親屬。不僅把自己的一輩子毀了,也可能把孩子的一輩子毀了!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yè)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tài)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xiàn);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等直系親屬不能參軍入伍。在機關事業(yè)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yōu)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個人影響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yè)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yè)均不得錄用:
1. 公務員
2. 法官
3. 人民法院書記員
4. 人民陪審員
5. 檢察官
6. 人民監(jiān)督員
7. 警察
8. 律師
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
10. 公證員
11. 司法鑒定人員
12. 外交人員
13. 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人員
14. 行政執(zhí)法人員
15. 教師
16. 幼兒園工作人員
17. 執(zhí)業(yè)醫(yī)師
18.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
19. 會計
20. 注冊會計師
21. 期貨從業(yè)人員
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
23. 企業(yè)破產管理人
24. 保險精算師
25. 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26. 保險營銷員
27. 拍賣師
28. 典當行業(yè)從業(yè)人員
29. 直銷工作人員
30. 專利代理人
31. 證券從業(yè)人員
32.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yè)人員
33. 導游
34. 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
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
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
37. 注冊建造師
38. 注冊安全工程師
39. 注冊測繪師
40. 公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
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人員
42. 鎖具修理經營者
43. 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
44. 保安
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
46. 土地估價師
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48. 拒絕護照簽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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