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教育主體,即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這里我們所說的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發(fā)展工作相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情況相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同樣需要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經濟工作服務人員主要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安全工作專業(yè)人員;在國有上市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我國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主觀方面,挪用公款罪是直接的、故意的,行為人明知其目的是非法取得使用公款的權利,卻故意挪用公款用于其他目的,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的非法使用公款,意圖回到未來。至于挪用公款的犯罪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為了牟利,有的出于暫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從事非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挪用公款罪。具體而言,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主觀特征: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可以直接進行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法律規(guī)章以及制度存在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guī)章政策制度發(fā)展具有一定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一個兩層含義:一是對于故意違反我國有關公款旅游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社會有關公款使用的規(guī)章制度,未經合法政府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占用和借用。行為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用公款。其中,行為目的包括: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ǘ┡灿霉钸M行非法活動的;
?。ㄈ┡灿霉钸M行營利活動的。
3.貪污不是貪污,而是隨時準備返還,具有“擅自借款”的特點。即使挪用公款不能返還,也不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和故意占有,而是因為行為人的意志在客觀原因之外。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后,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fā)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占有是否已經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占罪處罰。
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占罪在行為人犯意發(fā)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后來可能發(fā)展為占有;而貪污罪、侵占罪卻始終貫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即使挪用公款不能返還,也不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和故意占有,而是因為行為人的意志在客觀原因之外。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罪辯護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yǎng)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tǒng)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