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律師:員工主動要求不繳納社保合法嗎
上海社保律師針對于員工自愿不交社保單位能同意嗎的問題做出如下解答。
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請求,稱家里經(jīng)濟艱苦、小孩念書開支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間接發(fā)給他們,而他們自愿寫承諾書,許諾因自身緣故原由不購置社保,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負擔,與公司無關(guān)。大部分公司覺得本人曾經(jīng)支付了這筆用度不會有什么問題,便批準了他們的要求。但假如社保部門發(fā)現(xiàn)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期限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用度,而且跟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愿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么辦,以及公司以前發(fā)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如在勞動合同中商定交納社保的用度作為員工的福利間接作為人為的一部分予以發(fā)放,他們實際上觸及一個配合的問題,便是社會保險 否能夠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邊商議商定的問題。咱們曉得意義自治、對等商議是合同法的一大基礎(chǔ)準繩,但這類自治必需是在法律同意的局限以內(nèi)。不論是簽到勞動合同仍是書面承諾書,兩邊雖然在被迫、商議同等的基礎(chǔ)上,然則因為和談中有關(guān)社會保險的內(nèi)容違反了國家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而致使兩邊合 同中商定的條目無效。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 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并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guī)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發(fā)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用度若何處置的問題,《民法公例》規(guī)定沒有正當根據(jù),獲得欠妥好處,造成別人損失的,應該將獲得的欠妥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后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此外,咱們還應看到交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也是義務的主體。咱們曉得,權(quán)利是能夠廢棄的,法律不會過問,即是說勞動者的權(quán)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quán)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yún)⒓由鐣kU也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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